中国税务报:听取审前陈述 保护纳税人权益

26.01.2015  13:26

  “非常感谢镇江国税创造的这次沟通机会,在我们税企之间建起了一座桥梁,充分保障了我们企业的合法权益,这才是依法治税的真正体现。”世界500强企业道达尔润滑油中国地区财务总监赵颖近日在参加完江苏省镇江市国税局举行的“审前听述”后深有感触地说。

  2014年8月,镇江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专项检查中发现,道达尔润滑油(中国)有限公司2013年生产的导热油未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质量检验证明的备案,拟依据该规定对该产品视同石脑油补征消费税670余万元。因案件补税金额较大,按规定,大要案审委会决定在审理前对此案开展“审前听述”。

  听述前,镇江市国税局听述人员针对此案的核心问题精心准备了约谈提纲,梳理了相关政策依据,并向企业发出《审前听述约谈函》。该企业收函后十分重视,2014年12月23日,中国地区的财务总监和税务经理赶往镇江,带着企业生产技术负责人准时参加了此次“审前听述”。税企双方就导热油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意见。

  听述人员听取了该企业的意见,形成听述笔录提交至大要案审委会。会上,镇江市国税局大要案审委会成员针对企业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得出一致结论:该企业主观上没有故意拒绝备案,而客观上生产的导热油确属不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因此,不应以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为由,剥夺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获得的利益,决定对该企业2013年生产的导热油,不征收消费税。

  陈述权和申辩权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在以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纳税人往往需要通过申请听证、复议等方式,才能充分行使此项权利。但是,听证、复议等方式必须在案件审结后,由纳税人主动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之前,部分纳税人为避免与税务部门产生矛盾形成对立,一般不主动申请听证和复议,从而无法充分行使其陈述权和申辩权。2014年,镇江市国税局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正式推出“审前听述”工作机制。对重大、复杂或有较大影响的涉税案件,在召开审委会前税务机关主动约谈当事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将陈述申辩意见提交审委会,作为重要的审理依据。该工作机制的建立,使得纳税人在没有顾虑的情况下,充分地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通过一年的正式运行,镇江市国税局共针对7起重大税务案件开展了“审前听述”,其中有3起案件采纳了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全部或部分改变了原处理意见;另外4起也通过“审前听述”,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了税收政策,消除了企业的抵触情绪。(吕小平 王凯 本报记者 徐云翔)

  2015年1月26日《中国税务报》A4版倒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