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杀”赔偿,先问问新消法

14.03.2015  10:41

  2014年全省消费维权情况通报:

  

  昨日,省工商局发布了2014年全省12315热线受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及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据统计,全省12315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69.7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19亿元,其中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5906件,案值7518.63万元。

  就全年情况来看,消费者投诉主要呈现投诉总量高位攀升、群体投诉继续增长、网购投诉增速虽有下降仍为投诉重灾区。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服务消费举报数量上升幅度较大、涉及食品的举报案件连续多年高居榜首、涉及销售服务的举报案件较去年继续增长明显。其中,销售服务主要反映的问题为商家在价格、质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产品信息标识不到位;商品设置不符合国家三包义务的条款,给消费者退换货带来麻烦;商品在后续使用过程中的安装、维修、保养成为难题。

  案例链接

  承诺不兑现赔偿岂可“秒杀价

  【案情】2014年8月7日,消费者高某在淘宝网上“一元秒杀”了鞋柜收纳凳,在两次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后,商家以缺货为由,让高某以申请秒杀价的10倍即10元退款处理,高某坚持要求商家补发货物,商家不同意。

  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消协调查核实,经营者朱某为提高人气,将库存不多的几样商品在淘宝网上以“一元秒杀”售卖,未发现余下的商品质量有问题。经了解,这种收纳凳正常售价在140-150元之间。消协人员认为,“一元秒杀”这种低价促销活动中,发生消费纠纷时,商品或服务的赔付价格标准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而不应以秒杀价为依据进行退赔处理。经协调,朱某最终同意支付高某100元。

  【评析】消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本案中,消费者通过“秒杀价”获得合格的商品保障,既是消费者权利,更是经营者义务。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也应当是合格商品,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赔偿商品本身体现的价值。

  未经同意不得推送商业短信

  【案情】2014年4月20日,江阴消委会澄南分会接到消费者张先生的投诉,反映城中商贸城在未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其发送“城中菜场旁城中商贸城是经营服装鞋帽内衣百货箱包的专业商城,汇集了数万款春夏时尚品牌商品,即日起举办庆祝商城开业六周年展销,欢迎光临选购”的商业性短信。

  经调查核实,该商家在没有取得短信接收者同意的情况下,向近1500名手机用户发出了商业短信。消委会劝谕经营者改正其行为,并移交江阴工商局澄南分局查处,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营者进行了1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新消法明确规定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江苏经济报记者朱梦笛通讯员谈玮

编辑: 刘 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