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家出走不养子 山东女子变更抚养权获支持

16.12.2014  16:35

  近日,五莲县人民法院高泽法庭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由于被告长期外出,对小孩不尽抚养义务,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获得了法院支持。

  原告李红与被告王明(均系化名)于2005年在五莲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一男孩。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由被告王明抚养。

  今年6月份,王明为了躲避欠下的巨额债务,扔下孩子离家出走,去向不明。该男孩尚在读小学。8月,李红以王明离家出走、对小孩不尽抚养义务为由,向五莲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孩子由自己抚养。

  五莲县法院审理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被告王明长期离家,去向不明,对小孩不尽抚养义务,如由其继续抚养孩子,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孩子也表示愿意随母亲原告李红一起生活,且根据原告提供的收入证明,原告确有经济能力抚养。

  今年10月,五莲县法院支持了原告李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记者王裕奎通讯员张志心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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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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