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净身出户 孤苦老人的赡养谁来承担

04.08.2016  22:04

  早年离婚时净身出户,子女及财产留给妻子,后因年老体衰,加之残疾在身,现无其他经济来源,失去独立生活能力,为此,老人便将自己的一双儿女告到法庭,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近期,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赡养费纠纷案,依法支持了老人要求子女每月承担4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三立与前妻徐梅共育有一子一女,因感情不和,在2009年也就是女儿张霞20岁、儿子张海17岁时,双方达成了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未成年儿子由徐梅抚养,徐梅自愿放弃张三立给付抚养费,张霞读大学四年的学费由张三立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归徐梅所有。离婚后,家里的田地也不种植了,张三立便常年在外打工过生活。近年来,张三立上了年纪,又体弱多病,工作不好找,即使找到了工资也较低。屋漏偏逢连夜雨,2013年因脑出血大病一场,医疗费几乎花去了张三立全部积蓄,且因病致残,二级残疾,只能在家赋闲,现居住在老年关爱之家。

  在法庭上,张三立诉称,被告张霞、张海系其婚生子女,作为子女两人理应履行原告的赡养义务,现两人皆已参加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有履行能力。如不是原告因病致残,无经济收入,致使生活困难,是不会要求两人承担赡养责任的,现请求法庭判令两被告每人承担1000元每月的赡养费。

  张霞姐弟二人并未出庭,仅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答辩状。在答辩状中,张霞姐弟二人辩称,原告与其母亲离婚后,就再也未过问两被告的生活起居,原告仅是给予了被告金钱方面的照顾,并未履行其作为父亲应履行的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即使给付赡养费,原告的要求过高,请求法庭予以降低。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三立系两被告的父亲,因其肢体残疾为贰级,失去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故张三立要求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给付标准,综合考虑原告身体状况、当地生活水平、所生子女数量等,法院酌定两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扶养费400元为宜。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本甫 鲁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