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孩子随母姓 父亲拒付抚养费被认定于法无据

28.12.2016  19:37

        中新网上杭12月27日电  (陈立烽林建才)受传统宗族文化影响,中国人对子女的姓氏特别重视,特别是男方,但父母的抚养义务并不能因子女姓氏未跟随己方而免除。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7日披露,该院对一起子女未跟随父姓,父亲拒付抚养费用的抚养费纠纷作出判决,父亲傅某从2016年9月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直至其子邓某某十八周岁为止。

        邓某兰与傅某于2014年11月在上杭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4月,双方因感情不和,邓某兰起诉要求傅某离婚,经上杭法院主持调解,作出自愿离婚的民事调解书。

        2016年5月29日,邓某兰在医院生育一男孩,取名邓某某,现邓某某由邓某兰监护抚养。小孩出生后,傅某以小孩邓某某姓“”而不是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用,也不履行父亲的法定职责。为此,邓某兰以邓某某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傅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邓某某系邓某兰与被告傅某的婚生子,邓某兰与傅某离婚后,邓某某由邓某兰监护抚养,傅某仍对邓某某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因此,傅某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根据邓某某的实际需要、傅某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等综合考虑,酌情确定每月700元。傅某认为邓某某应改为姓“”的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傅某未提起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在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未抚养子女一方的,仍然应当支付抚养费,而且“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傅某以孩子跟随母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用,于法无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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