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离婚协议过户房子 亲生女儿把父亲告了

04.02.2016  14:30

  夫妻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成年后把各自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她。离婚协议生效快10年,女儿早成年,多次要求父亲交还房子,却都遭到了拒绝。于是,24岁的女儿一纸诉状,把亲生父亲告上法庭。近日,南京栖霞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父亲10日内完成房产过户。

  起诉

  女儿告父亲:请把房子过户给我

  蒋先生和李女士是南京人,1990年两人结婚,一年后他们的独生女儿蒋雯出生。2003年,蒋先生名下的房子拆迁,之后夫妻俩在南京买了两套房。2006年,夫妻俩的婚姻走到尽头,双方在民政部门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证。因为当时女儿蒋雯还小,双方分割共同财产时约定,夫妻俩先各自分得一套房,等女儿成年后,他们就把名下的这两套房产过户给她。

  2015年,蒋雯24岁了,她多次找到父亲,要求他按照约定把房子过户给自己,却遭到了拒绝。于是,蒋雯一纸诉状把亲生父亲告上法院。

  蒋雯起诉称,根据父母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家里的两套房子等她成年后都要过户给她。如今她已经24岁了,父亲却反悔了,她要求父亲尽快把房屋产权交给她。李女士也表示,支持女儿的诉讼请求,要前夫尽快把房子过户。 

  判决

  10日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被亲生女儿告上法院,蒋先生在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到庭答辩,但第二次却缺席了。在第一次庭审中,蒋先生表示,他可以把房子过户给女儿,但是要求女儿同意他永久居住在房子里,而且他给出的过户时间是自己过世以后。

  庭审中,10年前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被拿了出来作为证据。原本最亲密的一家人却经历了婚变和对簿公堂的局面。审理该案的法官也尝试让双方调解。但蒋雯坚持尽快要到房子的产权。而蒋先生则声称要过户等得到自己过世后。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最终没能调解成。

  最终,法院判决,蒋雯的父母在离婚的时候,就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约定,这份协议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愿,是合法有效的,对两人都应当具有约束力。如今蒋先生想单方面撤销对女儿的房产赠与,但李女士不同意。因此,蒋先生还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10日内把房产过户给女儿。

  女儿告亲生父亲要房产 

  是否有些不近人情?

  女儿起诉亲生父亲,只为讨要父亲手头的房产,而法院最后还支持了女儿的诉讼请求,这样的结果是否有些不近人情,甚至是有悖于中国传统意义上尊老爱幼的美德?

  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沈明律师表示,离婚协议并非儿戏,一旦签订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应,不能随便反悔。该案中,法院的判决并非不近人情,而是对契约精神的体现。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进行约定。既然当初双方都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女儿,父亲就没有理由反悔,不履行协议。所以,女儿跟父亲讨要房产的诉讼请求确实是正当合理的。

编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