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出台福利机构儿童寄养社会家庭相关规定
09.03.2015 12:44
本文来源: 民政厅
近日,《苏州市福利机构儿童寄养社会家庭的规定和流程》正式出台。该《流程》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新特点:
一是对寄养对象和寄养家庭的条件做出细化要求。严格贯彻执行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寄养条件,,并对寄养对象和寄养家庭的条件分别做出了细化要求和补充说明。如寄养家庭必须是非单亲家庭;年满10周岁的儿童,经征求其意愿不同意被寄养的(智力障碍无法正确表达意愿的除外),福利机构不得将这两类儿童作为寄养对象。截至目前,全市共有100多名孤儿生活在寄养家庭。
二是家庭寄养关系确定程序可操作性强。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审核、培训、签订协议,在《规程》中逐条展开。如规范了申请表的条项与格式;明确评估的形式、内容和方法,通过评估表直观反映家庭寄养状况;制定了统一的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含融合期限)、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
三是注重建立机构与家庭互动的新常态。从寄养儿童切身利益出发,强调福利机构、寄养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一是规定寄养儿童经常性、突发性生活事件都应由福利机构负责协调处理。二是规定福利机构的主体责任,应对寄养家庭做好指引、管理、监督工作。三是规定福利机构应为残疾的寄养儿童提供辅助矫治、专项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服务。四是规定寄养家庭儿童和寄养家庭在八种不利情况必须解除寄养关系的规定,以此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合法权利不受损害。
本文来源: 民政厅
09.03.2015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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