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哪些福利可以有? 劳动合同约定的要兑现

05.09.2016  19:01

        “去年中秋发了两袋米。今年不知道会发什么”“去年中秋节就发了个值班表,啥都没有”……离中秋节也就十天时间了,好多人开始惦记公司中秋节会发什么福利。不过一段时间以来,不少职工反映,许多应有的福利,被单位领导以各种理由给停掉了。昨天记者了解到,反腐倡廉应该与职工的正常福利区分开来,劳动合同约定的福利必须兑现。

        按照规定,国家规定的7个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工会组织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少量”的标准由各个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记者了解到,江苏的“少量”的标准定为“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慰问形式主要是实物”。比如简装月饼等传统节日用品,米、面、油等职工生活用品。

        而有一些福利是明确禁止的,比如购物卡、代金券等;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等等。

        “国家是有明确规定什么福利可以发、什么不能乱发的。但有一点要注意,只要劳动合同或者是集体合同里约定了哪些是正常的福利,那么就要兑现。”南京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说,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在招聘时就会在招聘简章里以各种福利来吸引求职者,这些福利一旦有明文约定,公司就该兑现,而不是找理由停掉。

        除了“逢年过节”的慰问品,还有一些其他的职工福利,国家也鼓励发放。比如,在职工生日当月,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以发放同等价值的蛋糕券; 可以组织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不能统一组织看电影的,可发放同等价值电影券。另外,可以设置奖励费,比如给优秀员工进行奖励,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以及各种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的奖励费。基层工会在进行奖励时,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标准为人均不得超过300元。(钱建芬)

来源:  金陵晚报    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