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民禁渔期内捕64元鱼被罚千元 法院:已构成犯罪
24.01.2016 08:54
本文来源: 新浪江苏
因在固城湖禁渔期内违法使用电鱼工具捕鱼,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张某1月22日被建邺区法院判处罚金1000元,并没收电捕工具。
经查,张某是高淳人,1989年出生。去年4月9日晚,张某与其父(另案处理)在高淳区固城湖禁渔期内,划小船携带国家禁止的电鱼工具电瓶、逆变器、捞斗等电捕工具,共捕得鲫鱼等鱼类共计13.28斤,价值64元。当晚,张某即在高淳老桥头水域附近被民警抓获。
只捕捞了64元的鱼,不仅被处罚千元,还构成刑事犯罪,很多人可能都会觉得太不值了。建邺区法院刑庭副庭长杨浩介绍,张某的行为最严重的是使用了电捕工具,因为电捕工具会把小鱼苗都电死,危害很大。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在内陆水域禁渔期内,如果只是简单捕鱼,比如钓鱼,要达到500斤以上或价值5000元以上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使用禁用的电捕工具等,不管捕了多少鱼,都应被立案追诉。
作者:邹伟 张源源
本文来源: 新浪江苏
24.01.2016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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