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负责同志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答记者问
问:“两院两部”联合制定的《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背景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央部署,我国的社区矫正2003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2014年在全国全面推进。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社会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成功矫正了一大批社区服刑人员,充分展示了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为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探索、积累了成功经验。截止到2016年7月,全国各地社区矫正机构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98万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228万人,目前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超过70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再犯罪率一直处于0.2%左右的较低水平。
随着社区矫正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入,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表现在: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措施不到位;部门之间有关工作处置要求不一致、统计口径有差异;近年来一些法律得到修改,有关部门出台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到了社区矫正工作,也需要制定相应配套规定与之相适应等。为此,今年以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认真总结梳理社区矫正工作实践存在的问题,在开展调研、征求意见、认真研究、达成共识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重点对社区矫正工作中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衔接配合的问题作了细化,进一步明晰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适用、规范运行、顺利健康发展。
问:《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共24条,主要内容有:
(一)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衔接配合管理。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有关内容规定作了细化补充,明确了委托调查应附带的相关材料、委托调查函内容和送达方式、调查评估期限等要求,进一步规范了调查评估工作;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时,需要提交罪犯病情诊断相关材料。
(二)加强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的衔接配合管理。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有关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的内容作了细化补充,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中“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的情形的处置,统一了对社区服刑人员漏管的认定标准,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漏管情形处置责任和措施;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交付执行、密切工作衔接配合提出了要求,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环节实施监督的具体内容。
(三)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的衔接配合管理。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情形,统一了认定标准;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发生脱管的处置责任和处置措施;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实施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为基层一线履行职责、准确执法提供支持。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定期情况通报、核对数据、推动网上信息互联互通提出了要求,强调了对社区服刑人员采用电子定位方式实施监督,应当采用相应技术,防止发生人机分离,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四)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衔接配合管理。对现有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内容作了补充规定,重点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送交其居住地所属的省(区、市)的看守所、监狱执行刑罚,规范了需要移交的法律文书,解决了对异地裁定、决定收监要跨省市押送的难题;明确了被裁定、决定收监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由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追捕并可以网上追逃;明确了收监执行裁定书、决定书可以作为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依据;明确了被裁定、决定收监但同时又被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的社区服刑人员应收监执行刑罚的问题;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实施监督的具体内容。
另外,还对《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的衔接作了规定。
问:《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对现实工作有哪些指导作用?
答:社区矫正是对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完善。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初步确立了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下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作出规定,在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指导、规范作用。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下执行刑罚,在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离家庭、保持正常的生活工作状态下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将其改造成守法公民。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大且在开放的环境下接受矫正,容易受到消极因素的侵蚀,再违法犯罪风险不小,将其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需要多部门参与,形成合力。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合作,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推进了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使之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认真调查研究,反复沟通,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的,解决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中尚未明确规定,但工作实践亟待解决的一些重点问题,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出台,有利于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提高社区矫正实效。对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履行岗位职责,落实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收监执行等重点环节的工作要求,确保依法依规落实工作措施,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问:作为社区矫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如何贯彻落实《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
答:《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是“两院两部”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后联合出台的又一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的贯彻落实。
一是要充分认识出台《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的重要性。随着社区矫正的全面推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工作衔接配合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对做好对社区矫正适用的调查评估、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日常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及时收监执行等工作明确了规定、细化了要求,有利于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履行职责,完善矫正措施,提高矫正质量,充分发挥非监禁刑罚打击惩罚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的功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确保国家刑罚正确实施、有效惩治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准确把握《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的主要内容,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是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联系沟通。社区矫正从试点试行到全面推进均由“两院两部”根据中央要求共同部署。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一样,《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也是由“两院两部”共同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也是“两院两部”的共同任务。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等形式,认真学习《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提出落实措施,出台相关规定,使部门间社区矫正工作衔接更加紧密,责任更加清晰,配合更加顺畅,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效果。
三是要抓好学习培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要把组织学习《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作为近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司法部在2016年全国社区矫正培训班上已将《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作为重要培训内容作了讲解。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也要有计划、分步骤地逐级开展专题培训。要把调查评估的期限要求、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情形认定及处置、与公检法部门定期通报核对情况数据、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各部门职责等作为重点内容,详细深入讲解,使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执法一线的同志深刻理解、准确掌握,提升执法能力,确保社区矫正的正确实施。
四是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梳理本地的有关规定,对与《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内容不一致的,要尽快修改完善,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执法管理相关制度,促进工作规范开展。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要按照《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规定,会同有关机关进一步依法做好调查评估、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日常监督管理、收监执行等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规范办理需要通报、告知、抄送等有关事项,建立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沟通联系的长效机制和工作平台,实现有关情况互联互通、动态共享。要加强对《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落实情况检查督导,确保各项规定内容能得到落实。
五是要总结经验,不断研究解决新问题。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进一步落实“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与贯彻落实《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结合起来,认真研究解决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实效。同时,也要注意研究工作实践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使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