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社区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11.08.2016  18: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全省和谐社区建设水平,近期,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 联合印发《江苏省城乡社区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社〔2016〕113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该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用于支持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等服务设施、“智慧社区”信息化服务平台、社区为民服务项目、社区党建活动等为满足基层群众共同需要的生产、生活服务,解决基层党员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直接的民生问题等方面的工作。同时,《办法》列出补助资金使用负面清单,严禁用于应由办公经费开支的相关费用,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等人员经费等七方面无关支出。 

  《办法》还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检查提出明确要求。各级财政、组织、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各自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制度,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