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先行支付细则亟需完善
15.02.2016 12:11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记者来信
2月14日,苏州市吴中法院审结一起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赔偿案件。2011年9月,某纺织公司员工翟某在工作时压伤左手食指,被认定为工伤。该公司并没有为翟某缴纳社保,在仲裁委裁决其直接支付工伤赔偿后仍拒不履行。翟某只能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法院查明,该公司早在裁决之前就已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
根据2011年7月起施行的《社保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劳动者遭遇工伤后,在与用人单位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多了一个获得赔偿的途径——向社保部门申请先行支付,再由社保部门向用人单位追偿。2014年5月,翟某向吴中区社保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获得先行支付后,将追偿权转移给吴中区社保中心。吴中区社保中心遂将纺织公司秦某等5名原股东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先行支付的5万余元。经法院释法析理,秦某等人与社保中心达成和解,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社保中心撤诉。
依规定,翟某本应先申请撤销原仲裁裁决再申请重新仲裁,但这样历时较久,不利于劳动者的权利保障。本案执行过程中,考虑到这种特殊情况,吴中区社保中心就翟某的先行支付申请向上级报批,仔细核查其申请材料,最终认为翟某符合条件。该案承办法官江伟呼吁,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在江苏尚无操作细则,应尽快落地。
本报通讯员马俐
本报记者孟旭
编辑: 莫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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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2016 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