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出台民政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办法

14.06.2016  23:14

      近期,昆山根据省厅、苏州市局等文件精神,印发《民政局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办法》对保障民政局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达到预期效益,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等颇有助益。

      《办法》共分评估原则、评估对象和内容、评估程序、评估报告以及结果运用五部分。评估将坚持注重工作社会化、指标科学化、结果导向化等原则,明确建立由利益相关群体共同参与和监督的评估机制,对金额较大和专业性强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明确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资金结算和社会组织评估定级的重要依据。

      《办法》在评估对象方面,明确为市民政局机关及下属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福利彩票公益金)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服务项目。评估内容方面,规定为服务资金预算编制过程中的绩效目标设立情况、服务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计划管理、服务项目绩效目标达成情况和存在问题、项目实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评估程序方面,成立“民政局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委员会”,各评估组实施方案须递交委员会审定后方可实施。明确具体评估程序为成立评估组、制定评估方案、开展项目评估(采取查阅档案、实地查看、听取报告、项目面审、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财政资金审计等方式)、出具评估报告等。

      《办法》还就结果运用等做了明确说明。要求科室或单位做好项目梳理和总结工作,根据实践经验不断优化服务项目。在资金拨付上,明确运作周期为一年的项目一般开展中期和结项两次评估,作为中期资金拨付和尾款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为“良”及以上等次并完全履行了购买服务合同要求的,可全额支付费用;评估结果为“差”的,应按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扣减相应费用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对于监管方面,明确要求相关科室、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室要绩效评估结果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明确结果为“优”等的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承接政府发包的同类购买服务项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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