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出台《社会殡仪服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03.07.2015  15:38

      近日,苏州市民政局联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共同制订了《苏州市社会殡仪服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有三个亮点:一是对社会殡仪服务活动的范围进行了科学界定。社会殡仪服务活动是指社会组织、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殡仪商品销售、开展法规允许的殡仪服务业务、殡仪活动策划等服务。二是对社会殡仪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及开办条件提出了细化要求。社会殡仪服务机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殡仪服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社会殡仪服务机构(包括登记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社会殡仪服务机构应当拥有合法固定的服务场所,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三是对社会殡仪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明确了价格规定。社会殡仪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商品或者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社会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提供菜单式服务,告知并经消费者确认所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在结算时出具列明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

      《办法》同时明确,建立民政、工商、卫生、物价、市容市政等部门联动机制,对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和社会殡仪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等方面进行检查,使社会殡仪服务市场监管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推动建立阳光殡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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