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明年2月起施行

31.12.2014  21:53

      实行“一门受理”,社会救助引入市场元素

      今天(12月30日),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年2月1日起施行,我省全力构建大救助格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救助将实行“一门受理”,不再“碎片化”。

      《办法》共有13个章节、82个条款,涵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建立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大救助”格局。

      据介绍,该《办法》与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立法体例基本保持一致,但拓宽了救助对象,引入了市场元素,加强了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强调了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机制,有创新,有亮点。当天,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解读。

      拓宽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清除盲区

      《办法》将医疗救助对象由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拓展到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符合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设区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同时,《办法》将临时救助对象拓展到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居民和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解读】省民政厅厅长侯学元介绍,2007年,我省就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帮助许多临时生活困难家庭解决了燃眉之急。但目前的临时救助制度还有不少不够理想的地方,如救助政策“碎片化”、救助对象认定手段不完备、对身陷急难的困难群众救助网络不健全。

      侯学元表示,今后临时救助在对象界定上,将实行“应救尽救”,既要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又要做到对低保等困难家庭的重点救助。同时,综合考虑居住事由、居住场所、居住年限、缴纳社保等各种因素,将非户籍常住人口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尽量消除救助盲区。

      社会救助“一门受理”,鼓励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办法》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减少经办管理人员自由裁量权,缩短审批时限。

      《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将政府建设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转由具备资质和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者个人运营。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建立或者资助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对非营利性民办供养机构根据政府购买服务要求接收安置特困供养人员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将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支付给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另外,还将探索向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救助经办服务。

      【解读】省民政厅副厅长章大李介绍,困难人群以往申请低保、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就业帮扶、助学救助等,常要跑多个部门,增加了求助成本。我省将通过现有政府办事大厅、综合服务窗口、社区服务中心等,搭建救助申请“一门受理”平台,在受理窗口挂牌,明确专人受理或转办。

      章大李表示,“一门受理”能否释放最大效力,还要看各部门能否形成合力。从顶层设计上,省级层面将建立28个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政策和资源,并和促进就业、扶贫开发等政策衔接,构建综合救助大平台,提高整体救助效率。

      事实上,“一门受理”救助平台还能救助一些以前说不清该由哪个部门管的急难事。除了政府部门联手,社会力量也被吸纳进“一门受理”的大平台。比如南京市鼓楼区联合慈善等16个社会组织建立了综合救助大平台,这些部门和机构每月一次进行政策沟通、办理协商。

      加强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主动发现的救助网络

      《办法》规定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不含2倍),并且主动申报退保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继续给予其家庭3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办法》除了对依申请救助进行规范外,还强调了主动发现救助,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社区网格化管理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

      【解读】“过去没有钱,没有人,临时救助很难广覆盖。现在有钱有人有制度,要让所有困难群众都知道临时救助制度。”侯学元说,临时救助应该“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形成主动发现的救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