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人民监督员制度
27.05.2016 11:05
本文来源: 检察院
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10月15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
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生的“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
本文来源: 检察院
27.05.2016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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