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撤销错误婚姻登记
不久前,家住江苏省丹阳市A村的张某终于领到了来之不易的结婚证。
24年前,张某的身份信息被误登录在别人的身份证上,而这张“错位”身份证又引发了一桩“错位”婚姻。直到张某想领证结婚时,才发现自己早就是一名“已婚人士”。
“这也太离谱了,我都不知道我已经领证结婚了!”张某想赶紧撤销这桩错误的婚姻登记,可经过多方奔走后他才发现,问题远比自己想象的复杂,解决起来困难重重……
莫名“被结婚”,多方求助均无果
二十世纪70年代,张某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但一直未领取结婚证。转眼到了2022年,张某即将年满60周岁。根据政策规定,夫妻俩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补贴。因领取独生子女补贴需要提供结婚证,2022年6月,张某与王某来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
“你已经领过结婚证了,且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怎么能又结婚呢?”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经查询后,向张某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可我从来没有领过结婚证啊。”工作人员的发问让张某一头雾水。在张某的要求下,工作人员向其展示了系统里查询到的张某的结婚资料。这份结婚资料让张某惊呆了:资料显示的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竟然真是自己的,但照片却是与自己同村且同名同姓、比自己小3岁的小张!
张某赶紧将自己的个人信息被小张用于办理结婚证的事向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了说明。工作人员也当即表示,需要张某将小张一同带过来,以便进一步核实、处理。
回到家后,张某立即向村委会反映了情况,村委会工作人员也随即电话联系小张协调处理该事项,但小张却以在外打工请假不便等理由未予配合。
张某夫妇又赶往公安机关求助,却被告知张某与小张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均未出错,此案系行政或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无法处理;张某夫妇又赶赴民政部门请求处理,却再次被以“该案可能存在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情形”为由告知其无职权直接处理。
几经奔波,因小张的婚姻登记信息无法更正,张某的结婚证一直领不了。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揭真相
2022年8月初,丹阳市检察院通过与民政部门之间的线索移送机制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指派检察官展开调查核实。通过向公安机关调取常住人口信息、去民政部门调取婚姻登记材料及询问相关证人,检察官了解到,张某与小张均系A村村民,二人同名同姓,年龄相差3岁;在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资料中,二人身份信息均登记正确,且多年来针对张某发放的各项补贴补助也均无异常。
既然各个环节都无异常,那么小张是如何用张某的个人信息办理的婚姻登记呢?带着疑问,检察官询问了小张,并根据其陈述走访了当地公安机关、市县两级车辆管理部门,这才逐渐弄清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小张于1998年办理了第一代身份证,但公安机关在办证时误将小张的身份证登记项目错误地登记成了同村人张某的个人信息。因二人住址相近、年龄相仿、同名同姓,这次登记错误并未在第一时间被发现。1999年及2001年,小张持上述身份证先后办理了离婚、结婚登记,导致婚姻登记材料上个人信息错误。由于地处相对偏远的镇郊,小张很少去镇里办事,身份证使用频次不多,直到2006年前后,小张在驾驶证年审时才发现身份证上的个人信息错误,于是去公安机关更正了身份证上的信息。但由于结婚证使用场合不多,小张并未及时对上面的个人信息进行更正。
依法监督,错误登记被更正
2022年8月下旬,丹阳市检察院就此案组织召开听证会,通知小张及民政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到场参加,同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围绕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在前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结合听证员的意见,该院当场向民政部门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及时对小张的婚姻登记信息予以更正,并依法保障张某的婚姻登记权利。
收到检察建议后,民政部门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于2022年8月31日书面回复称,小张的婚姻登记信息已经更正,且已经联系张某去办理结婚证。
因居民身份证在证明公民身份、维护社会安定、建立良好社会秩序、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针对本案中暴露出的公安机关在印制、颁发居民身份证时存在错误的情况,丹阳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送达检察建议,建议严格执行公民身份证号码的编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核验的准确性,切实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公安机关书面回复称,将进一步严格落实相关责任机制,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准确性核查专项行动,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面用证宣传。
与此同时,为切实维护市域婚姻登记秩序及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行政效能,实现以“我管”促“都管”的效果,丹阳市检察院还联合当地民政部门会签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协作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婚姻登记领域为民办实事的举措。目前,当地民政部门已依据该协作意见处理相关线索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