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轻伤害百万赔偿

12.11.2015  19:11

  一起轻伤害案件中受害人获得了百万赔偿,在当地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薛某、王某与张某共同开发住宅小区,因在合伙过程中产生经济纠纷,2012年9月11日,薛某、王某酒后乘车至小区门前共同殴打张某,至张某上颌骨、颧骨和右眼眶骨折,经鉴定,张某的伤情属轻伤范围。案发后,王某赔偿被害人张某70万人民币,薛某赔偿38万元人民币,张某共获得了108万的赔偿,遂表示对该二人予以谅解。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薛某缓刑。

  这起百万赔偿案件引起不少民众发出“花钱买刑”、“花钱赎刑”的愤慨,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产生质疑。其实本案的判决并无不当之处,之所以让普通民众提出质疑是因为“天价赔偿”让一般人无法接受。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罚。这项“刑事和解“制度旨在及时修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化解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

  实践中,刑事和解经常被简化为“赔偿——和解——从宽处罚”的模式,当事双方中被害人的宽恕态度对于加害人能否被从宽处罚处于决定地位,而加害人的赔偿金的多少也影响着被害人的宽恕态度,刑罚的轻重完全由加害人的宽恕态度决定。有时候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并愿意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但被害人或者“漫天要价”,或者“拒不和解,就要对方坐牢”,导致当事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加害人便不能被从宽处罚,催生了诸多不和谐因素。

  案由相同案情相似的案件,和解成功,加害人判处的刑罚明显低于未和解的案件,“刑事和解”已具有承担部分刑事责任的属性。因此,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刑事和解的程序进行严格把关。《对刑事和解进行全程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在主持敏感案件的刑事和解时,应对和解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为还原和解现场、监督办案过程留下影像资料、鼓励律师、人民监督员参与和解,对和解过程进行监督,过于重点案件,公诉部门要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做好协调工作,提前介入案件和解,派人旁听,现场监督,从制度上杜绝“花钱买刑”“还钱赎刑”现象发生,使刑事和解案件办理程序更加公正、透明。

  (作者单位:睢宁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