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公益诉讼为387名民工群众“撑腰
□本报特约记者唐颖本报通讯员丁义林
中国江苏网2月12日讯 近年来,睢宁县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为387名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11万元。履行检察职能,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睢宁检察院积极探索见成效。
临近春节,各地农民工讨薪的话题再度占据了媒体的显著位置。与这些农民工相比,睢宁县朱云凤等人的讨薪之路虽然艰辛,却也令他们欣慰。
朱云凤和她的16名工友是徐州飞燕蔬菜加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共欠朱云凤等人工资总计87万元。
朱云凤等人向睢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然而,仲裁委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不予受理。2014年10月,朱云凤等17人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朱云凤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追索劳动报酬于法有据,于2014年12月5日,向睢宁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经过法庭调解,今年1月,飞燕公司支付给朱云凤等17人拖欠的87万元工资,人均补领工资5万多元。
2015年1月下旬,公安机关将岳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移送审查起诉。一起看似平常的刑事案件背后,却有着一个长达五年的维权故事。
2009年,上海市的连某等人与河南安阳红旗药业有限公司(下称红旗公司)销售部经理达成协议,注册公司提供“立尔得”除草剂的原料与包装,加工和分装,岳某公司没有检验这批农药的质量就对外销售。睢宁县商户胥某没有查验农药的合格手续就购进了这批农药,并对外销售。顾某、庄某、宋某等人从胥手中购进农药,销售给农户使用,造成粮食减产。
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农业部门做好农药鉴定和损失评估,经鉴定,睢宁境内8个乡镇,326户农民1600亩小麦受害,损失近37万元。检察院又积极联系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为农户损害赔偿代理诉讼。2010年9月和2011年8月,睢宁县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两次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326位农民起诉索赔损害赔偿。
2011年4月,睢宁县法院受理此案。经过调解,岳某、和某等人分别赔偿农户损失15万、20万和5万元。截至2014年底,受害的326户农民均领到赔偿款。
审理过程中,鉴于该案已经涉及刑事犯罪,今年1月下旬,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2月4日,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对此案批示,充分肯定了睢宁检察院落实司法为民、设法为群众挽回损失的努力。
77岁的荣侠玲是睢宁县批发市场的退休工人。批发市场改制后,潘某购买了批发市场的地块,并成立了亨通纺织有限公司。2008年10月,亨通公司承诺,支付44名在册退休工人的生活费直到他们去世。然而,2014年4月起,亨通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不再支持荣侠玲等人的生活费。
睢宁县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亨通公司无故拖欠退休工人的生活费,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案件涉及人员众多,均年老体弱,诉讼能力欠缺,属于弱势群体,符合检察机关受理支持起诉案件范围。2014年8月,该院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引导荣侠玲等人通过诉讼,追讨被拖欠的生活费。
2013年9月3日,法院受理此案。经过调解,亨通公司与44名退休工人达成和解协议,如数支付了拖欠的7万元生活费,并保证今后不再拖欠。老人们则自愿放弃逾期利息。
睢宁县检察院检察长沈萃告诉记者,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针对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使公益诉讼的操作性更强,基层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有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有办案优势。睢宁县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将通过前期扎实的工作为上级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做好前期准备。
编辑: 王高峰、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