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着力提升“公调对接”调解工作社会公信力

04.12.2014  00:06

  今年以来,苏州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公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对公调对接调解程序进行全面规范,着力提升人民调解“公调对接”工作社会公信力,引导群众更多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纠纷。1-10月份,全市“公调对接”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37503件,较去年同期增长48.3%。
  一是规范对接范围。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协调,对“公调对接”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并列举了不能移送调解的纠纷情形,要求调解员在受理公安机关移交的纠纷时,进行案件性质审核,不在“公调对接”范围之内的,“公调对接”调解室不予受理,并及时返还公安机关,对于超出受理范围的治安案件不能降格处理,严格禁止以调代处。
  二是规范调解过程。司法行政部门要求调解员受理纠纷后,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的程序开展调解工作,明确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充分调查了解纠纷事实,耐心开展疏导教育,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因故不愿接受人民调解或终止调解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意愿。
  三是规范调解协议。发挥司法所监督指导职责,定期开展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指导,除要求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形式要求外,还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对协议的条款内容明确了“三不原则”,即“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的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积极引导各调解工作室以协议的公平公正树立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