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省高院规范诉讼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室工作

19.04.2016  16:08

近日,省司法厅联合省高院出台《关于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实施意见》,对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工作流程、人民调解员的选聘、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以及对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指导、监督和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全省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均应设立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法院指导进行。每个人民调解工作室有不少于2名的人民调解员常驻调解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员从具有审判经验和调解工作经验的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具有调解经验的人员中优先选聘,聘期3年,可连续聘用。

意见》明确,人民调解工作室受理民事纠纷后应当及时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人民调解员在15天内主持完成调解,也可根据案件需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其他人民调解组织或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纠纷不得收费。人民调解工作室所有案件均纳入诉外调解案件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管理系统进行对接。调解成功后,经各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意见》强调,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监督和管理,会同人民法院共同开展培训、考核和表彰工作。建立与各级法院的沟通联系机制,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