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以案说法:试婚不受法律保护

05.03.2016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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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避免正式婚姻的各类摩擦,有些情侣会在婚前选择同居或试婚。尽管试婚被认为有不少好处,但也有较大风险。由于试婚关系不受法律保障,试婚期间的经济往来如没有预先约定,一旦日后分手,常会引发纠纷;非婚怀孕和生育则是另一风险,不仅对女性身心是一种考验,对孩子而言也缺乏应有的保障……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昨日,江苏高院以案说法,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同居有风险,试婚须谨慎!

  案例一:同居面临分手,财产咋办?

  林女士与男友认识后感情迅速升温,热恋中的林女士搬进了男友家中居住。没过几个月,男友母亲病危,为满足老人心愿,林女士与男友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办了婚礼仪式。“婚后”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感情裂痕不断扩大,最后林女士决心搬出男友家并与其一刀两断。然而,在四年的共同生活中,林女士不仅为这个家庭添置了各类家具、家电总价19300元,两人还一起购买了价值13余万元的小汽车。林女士认为自己出资购买的东西理应归自己,便将昔日男友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家具、家电及轿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被告处的多款家具家电系原告出资购买,属原告个人财产,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双方购置的车辆,虽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双方均有出资,系双方共有,以车辆归原告所有,给付被告相应折价款为宜,考虑到原、被告出资情况并结合车辆现值,酌情判定原告给付被告10000元折价款。

  法官提醒: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案例二:谈婚论嫁却分手,彩礼咋办?

  张某与女友恋爱长跑五年多了,尽管已经生活在一个屋檐下,张某还是想把结婚一事正式提上日程。2008年4月,张某与母亲携带着祖传的金项链、翡翠戒指、红宝石戒指以及一张以张某名义开办的存有6万元现金的银行卡来到女友家中,两家人交谈甚欢,临走时,女友父母收下了这些贵重物品。没过多久,两家人因筹备婚礼具体事宜产生大量矛盾,最终张某与女友结束了同居关系,恋爱告终。而当张某开口要求前女友返还全部彩礼之时却遭到了拒绝,对方认为这6万元并非彩礼而是张某归还的欠款,并拿出了三张取款凭条作证明。这下不但亲家没结成,反倒还结成了梁子,张某将前女友一家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给付被告6万元之前,确实从被告银行卡中提取了现金共计5.28万元,原告虽否认系借款,但其对提取5.28万元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由于存在被告所辩称的原告给付6万元系归还欠款的可能性,因此仅凭原告提供的原告母亲的证人证言,尚不能证明原告给付被告的6万元系彩礼,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不少地方婚姻习俗中都有送彩礼一说,数万元的礼金本是期许能给小两口带来幸福,但有时候却事与愿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有三种情形应当支持,第一种: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二种: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第三种: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后两种情况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且在返还具体金额上,承办法官会依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案例三:父母各奔东西,非婚生子女谁养?

  19岁的小杏与17岁的小志认识不足俩月就开启同居模式,三个月后小杏发现自己已有身孕,然而两人均未达到法定婚龄,故只举办了婚礼仪式。“婚后”儿子出生,但小杏的婚姻生活并不幸福。“丈夫”不工作且经常出入网吧、酒吧,对自己与孩子缺少关心,更有甚者还在外面有了第三者,所有这一切都让小杏义无反顾要结束这场婚姻闹剧。小杏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直至儿子满18周岁时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非婚生子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和生活环境的连续性、稳定性出发,结合孩子年纪尚幼的实际情况,以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为宜,抚养费酌情认定每月600元。

  法官提醒: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作为成年人应该珍惜感情,珍惜缘分,勿要一时冲动,酿成孽缘,最终苦了自己的骨肉。

  案例四:非婚生子女先天残疾,父母能不要吗?

  徐女士与男友同居生活后便怀孕了,原本二人打算孩子出生后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女儿出生后,结婚的事情就被男友搁置了。原来,徐女士生了一个不受男方家待见的“次品”,女儿患有脑性瘫痪。眼看男友对孩子与自己不闻不问,徐女士痛定思痛将男友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同居关系,男方支付孩子各项治疗费44324元,女儿由男方抚养。庭审中,因孩子父亲下落不明,孩子奶奶申请亲子鉴定,要求确认与孩子是否具有血缘关系,经鉴定,可以认定孩子奶奶与孩子之间存在血缘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应予支持。因非婚生女一直由原告抚养,现被告又下落不明,故判决非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用。

  法官提醒: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现实情况看,不少非婚生子女的处境不容乐观,从小就夹在父母的恩怨纠葛之中的他们,不仅要面对传统观念下人们异样的眼光,当遇到生父母各自组建新家庭并生育子女的情况时,他们往往在双方家庭中备受冷落。而让孩子更心寒的是,父亲通常要通过亲子鉴定才肯认自己。这些对非婚生子女不公平的现状导致他们很容易出现孤僻、自卑、过度敏感等心理问题,甚至可能发生性格扭曲和仇视社会等极端情况。法官在此作出提醒,父母双方均不愿主动履行抚养义务,不仅有悖于社会道德,也有违国家法律,如双方均因非客观原因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则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遗弃的刑事责任。

  通讯员王敏记者冒群

编辑: 吴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