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苏财库[2016]13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预算单位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意见》(苏财库〔2016〕11号)精神,参照中央财政做法,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在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省级预算单位自2007年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以来,公务支出透明度日益提高,但仍存在一些大额提取和使用现金等问题。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减少现金支付结算,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省级预算单位要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从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件)的支付事项,凡能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或者授权支付转账办理的,应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授权支付转账办理;不具备转账条件的,应当使用公务卡(含个人公务卡和单位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且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签证费、快递费、部分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三)我厅将根据公务卡运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公务卡强制结算范围。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体办法。各主管部门(单位)应结合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尽快制定本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各预算单位应从严控制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二)加强动态监控。我厅将对省级预算单位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违规取现问题,确保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有效落实。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