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规范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

30.09.2015  10:57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农开规〔2015〕1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

  为促进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安全运行,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3月26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安全运行,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为保护农业、支持农业、发展农业,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推进农业现代化,而设立的省级专项资金对特定区域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强农业科技推广与应用,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规模开发;依靠科技,注重效益;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主管部门为地方各级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农业资源开发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六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黄河故道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沿海滩涂垦区配套开发项目、高沙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采煤塌陷地治理项目及其它省级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七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省级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

  第八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存入项目库。

  第九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以及其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章    计划安排

  第十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计划安排向资源禀赋多、工作绩效好、开发效益高的地区倾斜,不平均分配。

  第十一条    计划安排采用综合因素分配法,综合因素包括资源禀赋、工作绩效、重点任务等方面。

  第十二条    根据计划安排,下达省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作为市、县申报项目的依据。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县(市、区)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项目选项指南,按不低于省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投资控制指标的规模,从项目库中优选项目,向省级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建议书,同时抄送市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级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向省级主管部门上报考察意见。

  第十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对县(市、区)上报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结合市级考察意见,确定编制初步设计及年度计划的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县(市、区)主管部门依据市级审核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县(市)项目年度计划直接报省,市辖区项目年度计划由市级报省。

  第十八条    省级主管部门对市、县上报的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审核、批复。批复后的项目年度计划,作为拨付省级财政资金、进行检查及验收考评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应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和资金公示制。

  第二十条    创新项目管理机制,具备条件的项目可试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变更或终止。确实需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的都应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项目为单位,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的财政资金低于财政总投资20%的,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批;超过20%(含)不足30%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超过30%(含)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由县(市、区)提出申请,经市级审核后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经批准终止的项目,县(市、区)主管部门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一个月内上缴省级财政资金。终止或变更的项目,其已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担。

  (四)对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做到及时申报、及时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工作,进行定期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加强项目档案管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根据财力可能逐步增加省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投入。鼓励市、县(市、区)对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财政配套投入。

  第二十五条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和引导项目建设单位加大自筹资金投入。

  第二十六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主要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扩建、加固、新建;机电排灌站的改造、新建及其配套的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管道及喷滴灌设备;发展高效农业所需的生产、加工设施及设备;修建生产道路、农桥;营造农田林网;经济林果种苗补助等。

  (二)项目管理费。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取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初步设计审查、项目评审、工程招标、项目公示、项目审计、检查验收、业务培训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三)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农业新品种、新技术集成示范推广所需的生产资料费、小型仪器设备费、检测化验费、培训费、劳务费、差旅费、技术服务费等。科技推广费不得超过项目财政投资的4%。

  (四)工程管护补助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的项目,可按财政投资的1%计提工程管护补助费,用于项目建设工程管护和维修的补助。工程管护补助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财政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第三十条    对经查明的骗取、挤占、挪用省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验收与管护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省级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项目年度计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拨付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等。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政策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部署,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单项工程的验收,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商请审计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工程和资金进行审计。

  (二)市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县(市、区)的竣工项目进行全面验收,作出验收结论。对验收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整改到位。

  (三)省级对市级验收工作进行抽查,主要是抽查市、县验收组织情况、验收程序和内容、验收结果、审计及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作出综合评价。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后,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项目建设单位是管护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护制度,确保项目工程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应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提高投资效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