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协首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效果良好

15.11.2016  02:0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职责,省消协于9月12日就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格式合同(户表用户)规定违约金过高问题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主动与省消协沟通,自愿按照省消协的建议,对供用水格式合同(户表用户)规定违约金过高问题积极整改,并提交了书面承诺,将《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户表用户)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应该书面催告,用水人收到催告后,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水费数额的0.5%违约金”修改为“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应该书面催告,用水人收到催告后,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支付欠缴水费金额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3倍的违约金”。省消协对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主动整改予以肯定。鉴于相关不合理条款已整改至法律规定范围内,停止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省消协认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本着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原则,10月28日,省消协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南京市中级法院于11月7日裁定准予撤诉。
  该案不仅是江苏省第一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也是全国首例针对消费领域公共服务行业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的提起,具有一定的社会现实意义:
  (一)公共服务行业维权破冰。消费领域公共服务行业在制定消费合同时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消费者相对处于话语权弱势地位。省消协就公共服务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为众多消费者主张合法权益,以切实行动积极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供水行业为民生行业,服务于千家万户。水费违约金收取比例过高,然而由于单笔违约金缴纳的绝对值较小,消费者如单独维权,需要较高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大多数消费者往往望而却步,放弃维权。省消协本着善小而为的精神,为维护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充分体现了消费者组织的本质属性。
  (三)依法履职现实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中国消费者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定职责。省消协在消费调查、企业约谈、案件性质定性、法律法规适用等各环节缜密开展工作,反复论证,确保了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此举为省消协及其他具有提起主体资格的消协组织开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积累了实践经验,有效推进该项法定职责的更好落实。
  (四)全面提升消协组织社会公信力。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是切实履行《消法》赋予省消协的法定职责。公益诉讼这一利剑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开辟了维权法律救济新途径。今后,全省消协组织将同心协力,用好消费纠纷和解、消费纠纷调解、诉调对接、支持诉讼、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全面提升消协组织消费纠纷解决效能,为维护全省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更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