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委(省宗教局)门户网站管理制度
苏民宗规〔2014〕1号
关于印发《省民委(省宗教局)门户网站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市民宗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民宗局,机关各处(室)、省民族宗教研究中心:
经委(局)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省民委(省宗教局)门户网站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
2014年8月25日
省民委(省宗教局)门户网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委(局)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网站安全,根据国家网络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门户网站,是指由委(局)主办的“江苏民族宗教”网站。本制度所称网站信息,是指委(局)机关及各市民宗局在履行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应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第三条 门户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公开江苏民族宗教信息,宣传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提供便民服务,听取社会公众对民族宗教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民族宗教部门行政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应用优先、方便快捷,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委(局)办公室是网站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网站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具体承办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内容发布和日常管理,各业务处室负责相关具体栏目信息的提供更新。
第二章 网站内容发布审核制度
第五条 在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委(局)设立网站管理工作小组,由委(局)分管领导、办公室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网站规划建设、互动服务、信息发布、系统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七条 网上信息发布和相关服务遵循分级审核制度。各处室要确定一名领导作为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确定1-2人为网站信息员。机关各处室发布至门户网站的信息须经处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经保密审查后由各处室网站信息员通过报送平台上报,各市民宗局发布的信息应由 分管领导审批并经保密审查后由信息员通过报送平台上报。含有委(局)领导活动和讲话内容的信息须由相关领导审定;突发事件等特殊信息的发布须由委(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八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网站信息要主题突出,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数据准确,图像清晰。
第九条 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网站信息保障制度
第十条 根据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委(局)各处室及各市民宗局应及时向门户网站报送工作中产生的不涉密、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与新闻。委(局)每半年对各单位信息采用情况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各处室和各市民宗局要指派专人担任信息员,负责采集、编录本单位的信息并报送委(局)网站。
第十二条 信息内容按“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三条 网上发布文件、数据、文字及图像等信息的工作底稿统一由网站管理员存档管理。
第四章 网站服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委(局)办公室负责网站领导信箱、投诉建议、在线咨询等服务项目和领导批示的督办和反馈。网站领导信箱等的来信由办公室报委(局)领导,领导批示有关处室单独阅办的,须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办理,办理结果经报相关领导同意后,将来信答复、办理意见或办理情况反馈办公室;领导批示要求几个单位和部门共同办理的,牵头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综合汇总的办理情况报领导同意后,反馈办公室。办公室及时在网上予以回复。
第十五条 网上行政审批的办理流程和时效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网上调查所调查的内容应当是当前民族宗教工作的热点、难点、重点话题。调查内容应当经过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七条 网上直播主要服务于全省性会议和在线访谈。全省性大型会议和在线访谈要进行网上直播的需报经分管领导同意,主办单位应在会前四个工作日把会议日程及相关资料交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机关各处室如需更改门户网站栏目,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商办公室进行方案审查。
第五章 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网站安全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并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员。
第二十条 网站管理员应当对重要文件、数据及应用系统作定期备份,以便应急恢复。
第二十一条 网站应当设置网站后台管理及上传的登录口令。口令的位数不应少于8位,网站登录口令应当每三个月更换一次,严禁将各个人登录帐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二条 委(局)网站由省信息中心托管,办公室要与省信息中心保持联系,督促省信息中心对委(局)门户网站加强安全防范。
第二十三条 委(局)办公室应组织评估机构对网站管理及服务器系统漏洞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要及时协调省信息中心和网站开发服务商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进行补丁包升级或者版本升级,以防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和弱点非法入侵。
第二十四条 委(局)办公室应当充分估计各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做好应急处理方案。同时,要与岗位责任制度相结合,保证应急处理方案的及时实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五条 网站在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解决外,应当及时向委(局)分管领导报告,并请省信息安全服务机构给予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并视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协调公安及网络服务商等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委(局)应当明确网站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同时,应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保密义务承诺、资料退还、系统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六章 网站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七条 网站出现非法信息时的紧急措施:
(一)当发现网站或接到举报出现非法信息时,网站管理员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先采取删除等处理措施后再行报告;
(二)办公室及时组织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处理,清理非法信息,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将网站重新投入使用;
(三)网站管理员妥善保存有关记录和日志。
第二十八条 网站遭到黑客攻击时的紧急处置措施:
(一)当有网页内容被篡改,或通过入侵检测系统发现有黑客正在进行攻击时,网站管理员应首先通知省信息中心将被攻击的服务器等设备从网络中隔离出来,同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情况;
(二)分管领导在接到网站管理员报告后及时组织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及时对被破坏的系统进行恢复与重建;
(三)网站管理员妥善保存有关记录和日志。
第二十九条 软件系统遭受破坏性攻击的紧急处置措施:
(一)一旦软件遭到破坏性攻击,网站管理员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请省信息中心停止系统运行;
(二)组织技术人员立即进行软件系统和数据的恢复;
(三)网站管理员妥善保存有关记录和日志。
第三十条数据库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一)一旦数据库崩溃,网站管理员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通知各相关单位暂缓上传上报数据;
(二)组织技术人员对数据库系统进行维护,如无法正常维护,可采取数据库的备份进行恢复;
(三)如果备份均无法恢复,应立即向有关厂商请求紧急技术支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委(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印发的《委(局)门户网站管理规定》(苏民宗办发[2006]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