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明确商品储备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19.12.2016  22:3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对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商品储备企业办理免税手续时,须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与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或凭证;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材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同时,商品储备企业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的免税收入、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收入、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