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开展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工作
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苏政发﹝2017﹞5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促进财力向市县下倾,规范转移支付,加强收入管理,省政府决定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收入划分
1.金融保险业的改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行属地管理。金融保险业的地方级改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由省级收入调整为市县收入,以2016年为基期年实行增量集中。基数部分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2016年数据综合核定,扣除原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税收返还后,固定上解省财政。增量部分纳入省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增量集中范围,并执行统一集中比例。
2.降低耕地占用税集中比例。从2017年起,省对耕地占用税总量集中比例从50%下调为20%。
3.实行所得税增量集中。以2016年为基期年,省对地方级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量集中20%。
4.调整增值税增量集中办法。省对增值税的集中范围按照地方级国内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原营业税合并计算,根据2016年收入情况综合核定基数。增量的集中比例从50%调整为20%。
二、完善转移支付
5.建立健全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机制,在保障省与市县财力格局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市县实得财力,提升地区之间财力均衡水平。均衡性转移支付覆盖所有市县,向苏北等经济薄弱地区倾斜,转移支付资金由各地政府统筹用于保工资、保运转和保民生等方面。
6.调整税收收入全返政策。取消对经济薄弱地区、合作共建园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等事项的税收增量返还政策。原对经济薄弱地区的省集中收入全返奖励,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范畴。
三、加强收入管理
7.规范财政收入征管。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格按收入级次依法组织收入。省政府不再出台区域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全返政策,市县政府不得违法违规出台先征后返、列收列支等政策。对擅自改变收入级次、混用收入预算科目、改变纳税人征管关系或收入性质等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8.完善财政考核与激励制度。既注重在财政体制上激励市县加强财政收支管理,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又注重在工作上完善考核与激励制度。加大对收入质量、预算执行进度、政府债务管理和预决算公开等方面的考核力度,不断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原体制规定的其他事项继续执行,具体事项由省财政厅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核定。以上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如遇国家财政体制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