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近日,省政府出台《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梳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港口岸线管理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对港口岸线的使用及管理活动作出了系统规定。《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省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方针,港口岸线的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逐步提高。但是,随着国家大力实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我省加快推进区域港口一体化发展,以及港口岸线使用及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逐步显现,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港口岸线显得十分迫切,亟需通过制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港口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和管理水平,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办法》明确,港口岸线的利用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节约高效的原则,应当优先用于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港口岸线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环境保护、海事、航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办法》规定,港口岸线的范围、功能等由港口总体规划确定。需要调整的,应当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订港口总体规划。对港区内需要同时占用土地、港口岸线和水域的港口设施项目,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水利、海事、航道部门,根据设施的性质和功能,明确其所需占用的土地、港口岸线、水域的配置要求及其使用期限、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理等事项。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港口的总体规划,并结合港口实际发展和经济发展需求,制定港口岸线整合利用5年规划,报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具体按照国家有关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有效期限应当按照港口岸线涉及的水域、陆域使用年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50年。超过期限需要继续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续期申请。《办法》特别强调,港口总体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不得影响港口总体规划实施、港口功能发挥和港口岸线使用。港口岸线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威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影响生态红线区域主导生态功能。
《办法》还规定了港口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和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体系的建立及使用要求,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岸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及管理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厅港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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