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贫办:江苏等东部9省扶贫不力同样约谈问责
国家扶贫办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东部9省扶贫不力同样约谈问责
17日,中办、国办《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一发布,本报就接到多位读者来电,询问农业大省江苏为何不在考核之列,今后按何标准考核脱贫奔小康成效?随即,本报记者第一时间采访国家和省扶贫办有关负责人。
“江苏和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东部9省(市),都不在考核范围。”省扶贫办副主任朱子华对记者说,文件第二条说得很清楚——本办法适用于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即在去年11月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向中央立脱贫“军令状”的省份。江苏等东部9省(市)扶贫标准,一直高于国家扶贫标准。
早在2011年11月召开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中央决定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作为新的国家扶贫标准,并沿用至今。
而江苏到2011年底,2007年确定的全省农村468.2万贫困人口就已全部脱贫,达到或超过年收入2500元的扶贫标准。作为东部发达省份,江苏按照“两个率先”要求,又将2012年到2015年新一轮扶贫标准提高到年人均收入4000元,高出国标1700元。
记者注意到,今年1月24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代省长石泰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农村411万低收入人口整体实现4000元脱贫目标。
“我省扶贫开发已经从消除绝对贫困转向缓解相对贫困、推进全面小康建设的新阶段。”朱子华介绍,“十三五”省委、省政府扶贫目标再提升,即以全省乡村人口6%左右的低收入人口、6%左右的经济薄弱村、苏北6个重点片区和黄桥、茅山革命老区为主要帮扶对象,到2020年实现低收入人口人均年收入6000元。同时,12个省重点帮扶县(区)分批退出,全省各地以县(市)为单位基本建立缓解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扶贫标准高达6000元——尽管江苏扶贫开发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最终用什么“尺子”来衡量脱贫效果?参与《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起草工作的国家扶贫办杨炼处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从字面上看,该考核办法只关乎中西部22个省(区、市),与东部9省(市)无关,其实,考核问责的源头是一致的,甚至处理结果都一样!”
杨炼表示,该考核办法是依据2015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制定的,《决定》是考核全国扶贫开发工作的总尺子,如其中就规定:对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省份,要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中西部22个省(区、市)扶贫责任重,考核力度也相应大,此次出台的考核办法只是对《决定》中的问责条款具体化而已。
“东部9省(市)不可能置身事外。”她说,中央扶贫一把尺子量到底,不管是中西部省,还是东部省,问责都一样严格。如果东部省份扶贫工作中有“闪失”,同样要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约谈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还要追究责任,不打和牌。
她建议,江苏在今后扶贫工作中要着重抓以下几点:继续通过建档立卡,对贫困户和贫困村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完善退出机制,提高减贫成效;倒排减贫计划任务,建立扶贫责任清单,落实帮扶约束机制,厉行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杜绝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特别要防止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游戏”。
“江苏扶贫标准历来就高不就低、就严不就松,该考核办法尽管不适用于江苏,但江苏还要主动同它‘对表’,取长补短。”朱子华表示。
近3年来,国家扶贫办先后6次赴滨海县调研总结精准扶贫工作经验。“十二五”期间,该县先后有17万农民脱贫。“扶贫考核要向上、向严看齐。”盐城市副市长、滨海县委书记李逸浩昨天对记者说,研读《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对全县扶贫考核有很强借鉴作用,要继续实行“帮扶不达标”一票否决的政策,把严的要求、实的作风贯穿扶贫开发始终,力争提前一年,即2019年实现全县9万多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目标。
本报记者 林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