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19.01.2016  17:26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近日,省司法厅出台《江苏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由各省辖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人民调解协会负责具体实施。县(市、区)人民调解协会聘请调解工作管理人员、法官、法律服务人员等组成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等级评定工作。评定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时间等,将人民调解员由低到高分别评为四级、三级、二级或一级四个等次,并统一颁发由省人民调解协会设计、省辖市人民调解协会制作的人民调解员等级证书。

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人民调解协会对等级人民调解员的履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经考核连续两年不符合相应等级评定条件的,由原评定单位对其予以降级;对考核称职以上、符合晋升条件的,评定委员会予以晋升。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将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逐级上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协会可以将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结果和履职考核情况,作为评先评优、实行奖励或补贴的重要依据,对事迹突出的,予以宣传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