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听取沪苏浙区域协调立法实施情况报告
去年9月,沪苏浙三地人大常委会同步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出台法律性问题决定。三省市首次实质性区域协调立法实施成效如何?示范区协同制度创新和跨区域治理取得哪些成效?在需要改进的地方江苏能做些什么?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三地人大常委会协同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
贯彻实施决定取得阶段性成效
作为一项重大改革,高水平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离不开法治保障。去年9月下旬,与示范区相关的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几乎同时通过《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为跨省域的示范区提供了跨省域的法治保障。
为推动决定贯彻实施,今年4月,三地人大常委会协同开展创新性的联合执法检查。代表执法检查组作报告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表示,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共同商定执法检查方案、共同召开视频启动会、联合进行实地检查并同步开展审议,是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创新。“三地人大常委会在整个检查过程都加强信息共享、保持密切联系,同时有关市、区人大常委会积极配合,示范区执委会主动接受监督,体现了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的高效协同,形成执法检查的整体合力。”
检查组认为,贯彻实施决定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成效首先体现在协同制度创新上,去年示范区执委会与沪苏浙共同探索形成了32项具有开创性的制度创新成果,今年又形成了18项制度创新成果。这些成果体现在共同的规划、建立标准、监测和执法“三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促进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的制度安排及跨区域共建共享的公共服务政策等方面。
协同的制度创新许多在国内开了先河。以共绘示范区高质量发展规划蓝图为例,示范区执委会与两省一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共同参与,编制完成了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9-2035年),已上报国务院审批,建立了统一编制、联合报批、共同实施的规划管理机制,是国内首个省级行政主体共同编制的跨省域国土空间规划。今年印发的示范区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是一体化示范区专项规划的重要成果,对长三角和全国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不过,示范区制度创新一些重点领域仍有待突破。从执法检查看,目前示范区制度加快落地的速度和强度尚不足,制度创新的覆盖面不够宽,在土地管理、投资管理、财税分享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拓展,尤其在数据互联互通、打破政策壁垒等方面亟待创新突破。
“一体化制度创新是示范区的初心使命、核心内涵,省政府及示范区执委会要加强政策研究,在创新上求突破。”执法检查报告认为,江苏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示范区执委会、沪浙两省市的相互协同,强化改革系统集成,以更强合力破除行政壁垒,加快推动生态保护、人文历史、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嵌入创新功能、集聚创新资源、发展创新型经济,激发区域创新创造活力,推动传统行政区经济走向现代功能区经济。
跨区域治理体制机制初步形成
一体化示范区要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有机统一,建立强有力的区域治理体制机制十分重要。2021年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上,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新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和水乡客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揭牌,标志着示范区“业界共治、机构法定、市场运作”格局真正成形,也标志着长三角一体化跨省域共投共建机制真正做实。
站在共同推动示范区建设高度,三省市加大政策支持,对示范区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我省会同示范区执委会和沪浙有关部门明确了22条支持政策,为示范区建设提供支撑。去年,我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长三角专项资金支持的两批8个项目中,7个是示范区项目,共获得资金支持2.35亿元。2021年至2023年,两省一市按相同比例共同出资不少于100亿元设立财政专项资金。苏州市对示范区吴江片区自2021年起分三年安排50亿元支持示范区建设。在人才方面,通过两省一市组织部门共同努力,执委会干部选聘管理规定和薪酬体系已明确,第一批干部已于4月中旬完成转隶。
虽然跨区域治理体制机制初步形成,但执法检查显示仍有优化空间。决定第三条规定,示范区理事会负责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改革事项和支持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第四条规定,示范区执委会重点推动先行启动区相关功能建设,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推动两省一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落实示范区各项政策、措施。但据了解,示范区执委会法定职责尚未细化,与国家部委管理机制尚不匹配,与两省一市的工作沟通一事一议,在工作机制等方面尚存在较多问题和困难,亟待进一步健全优化。
执法检查组建议,应压实通过三地协同立法明确的法定责任,完善示范区治理体制机制。一方面,理事会和执委会需进一步落细落实其法定职责,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职责分工,让职责任务可操作、能落地、利考核。另一方面,执委会应发挥好牵头推进作用,与两省一市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同时积极向国家争取支持。
让要素真正流动起来
客观来看,由于三地共同出台决定尚不足一年,实施时间较短,执法检查组认为仍有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协同研究解决,典型的如资源要素瓶颈仍需进一步突破。
决定实施以来,示范区已形成一批促进各类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的制度安排。例如制定了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关于在示范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先行先试的若干举措》,出台了《外国高端人才工作许可互认实施方案》《示范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认实施细则》和“金融同城化16条”等,提升了知识产权、人才、金融等要素流动效率。
不过,在土地这一要素上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决定第五条规定,示范区执委会按照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但据反映,决定授权承担的审批、核准和管理权限还未完全落实到位,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尚未获批,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仍在研究编制阶段,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建设用地流量计划、机动指标跨省使用均需要国家明确相关政策。
就江苏通过的决定来说,第六条规定省政府、苏州市政府应当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工作统筹推进,在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但从执法检查看,有的政策还未形成具体的操作办法,缺乏实质性的工作进展,省市在政策协调、资金投入、向上争取支持等方面还需加大力度。
要素自由流动需要各自做好自己的事,也需要两省一市相向而行。从江苏角度,检查组建议我省对标示范区建设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和转移支付力度,强化专项资金支持,保障示范区和吴江区在基础设施、环境保护、产业创新等方面率先发展;用地保障上要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能,落实好吴江区国土空间规划有关用地指标。涉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要认真研究和对接沪浙相关政策,由省以上统筹安排,按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建立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机制。(陈月飞)
来源:新华日报 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