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居住房使用权可无偿更名

09.03.2015  11:51

 

为规范无偿更名行为,妥善解决承租人死亡后更名难点问题,近日,苏州市住建局出台了《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居住房使用权无偿更名规定》,明确了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无偿更名包括变更承租人和变更承租代表两种。当原承租人死亡、离异或原承租人他处有住房且户口已迁往他处时,其承租房屋可申请无偿更名。原承租人的同住人,与原承租人系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直系亲属,与原承租人系祖孙关系的,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无偿更名。原承租人有同住人的只有同住人可申请,无同住人的,直系亲属才可申请无偿更名。《规定》第一次提出了承租代表这一新的概念,即当申请人无法与原承租人的同住人及直系亲属取得一致同意时,可推举一名代表申请变更为承租代表。承租代表享有作为代表租赁直管公有住房权利,享受福利租金;同时也需要履行直管公房看管义务,并负责租金的缴纳。但以承租代表名义租赁的直管公房,在未征得其他同住人和直系亲属一致同意前,承租代表不得有偿转让使用权、不得参加房改、不单独享有征收或协议搬迁安置补偿的权利。同时还规定对于符合有偿更名条件的,依然可以选择有偿更名方式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苏州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