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作案11起被抓,销脏的也跑不掉

30.11.2015  16:57

      一入室盗窃犯罪团伙被兴化警方打掉,5名成员先后被抓获,11月23日兴化市检察院依法对5人分别以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兴化市戴南镇的翁某、肖某,都曾因涉嫌盗窃罪被判刑数次。2013年11月至2015年7月间,二人在戴南镇的张万村等地,盗窃作案11起(未遂3起)窃得高档烟酒等物品,合计人民币4万多元。

 

  在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做个体回收烟酒生意的邱某、朱某,明知翁某、肖某销售的香烟、白酒系非法所得,于2013年11月至2015年7月间,分别收购了15000多元、17000多元。案发后,朱某退出赃款15000元。目前,犯罪嫌疑人翁某、肖某已被刑事拘留,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就是过去所说的销赃,2006年刑法修改后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 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将罪名由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管制刑。近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1.5 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 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为拘役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1.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