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私盖公章致公司成担保人 单位被诉为何仍担责?

26.01.2015  12:42

  中国江苏网1月26日讯 近日,无锡市北塘法院受理某银行起诉鹏程公司、万里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银行与万里公司对于担保关系是否成立出现分歧。北塘法院一审认定担保关系成立,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无锡中院于日前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法官提醒,内部管理漏洞不能影响外部担保关系的成立。

   银行提前收贷要求担保人担责

  鹏程公司从事纺织行业,由于经营周转需要,与多家银行多年来都有贷款合作关系。万里公司从事服装行业,曾与鹏程公司从银行借款时相互担保,各自为对方在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因此曾存在联保关系。

  2012年,鹏程公司从某银行第一次贷款,贷款金额为200万,贷款期限一年,用于企业的经营。贷款到期后,其申请续贷,并获得银行的许可。2013年,银行与鹏程公司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

  然而,因经济形势不佳,鹏程公司的经营状况遭遇寒冬。再加上经营状况不佳,资金不断吃紧,鹏程公司陷入了资金周转困难的境地。其在多家银行的贷款均已发生逾期,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多家银行分别将其诉至法院。听闻风声的个人借款出借人也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因鹏程公司已经涉及多起诉讼,恐资金收回困难,某银行也赶紧加入了提前收贷的行列。2013年11月底,某银行将作为借款人的鹏程公司,以及作为担保人的万里公司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诉至无锡市北塘区法院,要求鹏程公司提前偿还贷款,万里公司及其他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担保人声称“内鬼”对外串通所为

  庭审期间,被告万里公司当庭向法院提出,担保是其公司的会计程某与借款人鹏程公司内外串通形成的,万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他股东对担保的事情毫不知情。当时,公司是出于对程某的信任,才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等均由会计程某保管。并且,公司是在程某的欺骗和诱导下,才误以为是本公司向外借款展期,这才在公司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确认。

  万里公司认为程某构成商业贿赂,与鹏程公司串通,私自将万里公司作为其借款的担保人,使公司遭受巨大损失。目前,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正在搜集材料,对案件进行审查。

  原告某银行在法庭陈述中表示,不存在公司会计私自盖公章的情形。该笔贷款的担保,是经过银行的贷款客户经理(双人)多次前往万里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做了充分尽职调查的情况后确定的担保企业。而且担保也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告知,所签字的股东会决议上内容明确为担保协议,公司法人是在阅读了内容后签字、盖章的。因此,担保合同应该是成立的,万里公司应当为鹏程公司的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庭审中,银行向法庭提供了盖有万里公司公章、法人私章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有公司股东签字的内容为公司对外担保的《股东会决议》。

   法院:即使员工私盖公章单位仍不能免责

  因担保存在于多家商业银行及个人的借款中,如果担保成立,将造成万里公司巨大的经济负担,可能将该公司拖至经营困境,故该案的审理牵动企业的命脉。面对着双方的各执一词,北塘法院联系公安机关查证后得知,公安并未侦查取得程某内外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实质性证据。

  根据本案中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加盖有万里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章,股东会决议上也有股东签字,万里公司提出是公司会计利用保管公章的机会私自盖章,并向公司股东隐瞒欺骗,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未予采信,认定担保成立,对鹏程公司的100万元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同时提醒万里公司注意:即使程某私盖公章,也是其公司内部管理上存在不规范,公司对外仍应对该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损害公司利益的相关责任人员主张赔偿损失。

  一审判决后,万里公司不服判决,于2014年3月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维持,该案已经生效。(文中公司为化名)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