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确监督责任 细化5个方面20项职责

08.06.2015  12:13

              为深入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细化纪委监督责任、推动责任落实,四川省纪委制定了《关于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由省委印发文件到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执行。

  去年,四川制定落实“两个责任”的意见,列出了党委领导班子、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纪委4个方面共22项责任清单,有力地促进了各级党委(党组)知责守责,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实施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类细化了纪委、纪委主要负责人、纪委领导班子成员、派驻纪检组、派驻纪检组组长5个方面共20项职责,详细列明责任清单,为促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科学履职提供了制度依据。同时,《实施意见》按照中央纪委最新要求,厘清了派驻机构与纪工委、驻在部门、驻在部门机关纪委之间的关系,有效解决了职责界限不清、交叉重叠等问题。

  近年来,四川按照中央纪委要求,深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调整省、市纪委内设机构,省纪委一线办案人员增加103%,监督执纪力量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以上;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清理减少议事协调机构14274个;全面清理规范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分工,较好实现了重心向主责聚焦、力量向主业集中。《实施意见》将“三转”理念贯穿于指导思想、职责界定、具体措施、组织保障等各个方面,通过进一步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从总体上调整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等,积极探索“三转”之后,纪委落实监督责任“为何抓”“抓什么”“怎么抓”。

  《实施意见》在组织保障部分,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整合监督资源、积极探索创新、强化考核问责、推进自身建设等5条具体措施。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支持纪委开展查办案件等工作,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支持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分类制定实施纪检机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对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实施量化考核,建立完善纪检监察干部奖惩激励和责任追究办法等,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四川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