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监狱服刑人员囚笼中受审 被指受不平等对待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春节前,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在河南省许昌监狱开庭审理河南省黄河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诉朱玉红、冯刘成房款纠纷一案。
被告一方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之一冯刘成未能与另一被告和代理人坐在一起,未能与原告及代理人平等对抗,而是被关在铁笼子里“受审”,令被告及代理人倍感不公,未受到平等对待。
许昌监狱相关人员表示,被告人的位置设在隔栏后,是出于安全的考虑并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
春节前,被告代理律师徐昕向记者介绍了金水区法院在许昌监狱开庭审理朱玉红和服刑期间的冯刘成被诉房款纠纷案时的情况:
被告代理律师徐昕:因为有一个被告冯刘成他是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所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在监狱开庭的时候,就出现了一种我认为是不能接受的情况。他就要求冯刘成必须在监狱的囚笼里接受案件的审理,而这是一个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对方律师坐在和我们相对的地方,但我们的当事人却被关在法官对面的笼子里,当时我就提出了抗议,并且是要求和我们坐在一起,监狱就坚决不同意,法官没有支持我们。
河南省许昌监狱办公室的韩主任告诉记者,被告冯刘成的位置并非囚笼,而是隔栏,这是出于安全的考虑:
韩主任:主要是有一个隔离防护的栅栏,两面的栅栏。
记者:两面的栅栏?前后两面?
韩主任:不过两面的栅栏是依托着墙来设立的,就相当于是四面的栅栏,因为有一个侧面是专门留了一个门。在监狱里面他已经是在押的罪犯,主要是出于安全防范的角度。
被告代理律师徐昕:冯刘成属于所谓的经济犯罪,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了无期,经济犯罪不会涉及到有暴力方面的风险,如果冯刘成可能对别人的人身构成威胁,那么,任何一个人都是有可能的。
许昌监狱韩主任介绍说,法院开庭的地点是监狱的提审室,案件审理受客观条件的限制。
韩主任:冯刘成是已经判了刑的已决犯,在监狱里是属于一个简单程序,由法院带着法官在监狱里直接开庭了,是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的。监狱里没有正规的法庭,都是在咱的提审室里审理的,里面罪犯能坐的地方还就那一个地方。咱这样的情况已经有10年左右了。
被告代理律师徐昕:法院有责任保障被告人获得平等对待。也就是说,即使监狱有内部规定,但是法院应当来保障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
春节假期前,记者多次联系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法院方面表示,案件正在审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访。
金水区法院:我们这边这个事也正在跟有关部门协调,我们会根据法律规定尽最大可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在案件正在审理中,我们不太方便接受采访。
2013年8月,人民法院报刊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题为《强化审判中心地位 切实防范冤错案件》的文章中提到,“改革现有法庭布局和符号,凸显被告人主体地位。核心目标是实现辩护人与被告人同席,与公诉人席正面相对,分列审判席两侧,从形式上营造控辩平等的格局。”
对此,徐昕说:
徐昕:张院长有这样的法治理念是令人敬佩的,所以我希望他在民事案件的开庭中能够保障所有人,包括监狱服刑人员和对方当事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