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监狱服刑人员一天的自由 宿迁检察公正司法获赞
2017年6月6日,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收到一封来自溧阳监狱服刑罪犯张某的一封申诉信件,张某在信中反映,其在被送宿迁某看守所羁押前的两天一直在派出所,人身自由完全被限制,应当折抵刑期,但判决书中未予确认,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处领导将该案交由我承办。
经查,该犯系2013年7月23日入所,因犯有盗窃罪被宿豫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22日刑满。单从上述情况看,罪犯张某在溧阳监狱内即使未获减刑、假释时,也应当在2017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回家。而我们到今年6月份才接到其申诉信件,即使判决存在错误再行纠正,也没有实际意义,我遂准备书面回复溧阳监狱结案。
经过调查了解,原来张某在从宿迁市看守所投送到溧阳监狱服刑期间,因还有漏罪,被灌云县公安机关从溧阳监狱押回重审,后被灌云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刑期至2017年7月22日刑满。因张某被解回重审的情况我并不知情,才形成其最迟在2017年4月22日已刑满释放回家的错误认识。鉴于张某即将刑满,而且即使刑期能修改的话也涉及到两个法院,必须加紧办理,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
眼看时间到了6月底,离张某刑满日已不足一个月时间,我又电话和天目湖地区检察院承办人员进行了联系,请他立即将有关档案寄给我,我当时想的结果是,无论区法院是否进行改判,我们检察机关都要出具书面监督文书,法院也要出具相关文书给我们检察机关,这样我也就可以作结案处理。到7月3日,我终于收到了天目湖地区检察院寄送的相关档案。
7月4日,我与宿豫区院执检科负责同志专程到法院,找到承办该案的审监庭负责同志,向其当面提出了应予折抵刑期的监督意见,并向其阐述了有关法律依据。但该同志认为张某在送看守所前2天在派出所留置期间,不属于羁押,因而不应折抵刑期。并且该同志称,已于6月中旬专程到溧阳监狱将该决定向张某进行了宣布。
转机出现在7月5日上午,宿迁市院执检处因另一起案件需要与宿迁市中院刑庭进行沟通协调,在将另一起案件与中院刑一庭主要负责人沟通后,我将该案申诉情况及区法院答复意见向其进行了反映,也提出应予折抵刑期的意见,该同志也认为派出所留置期间应当予以折抵刑期,并称将电话和区法院刑庭联系解决。7月5日下午,区法院下达了更正裁定,将罪犯张某在派出所签过拘留证后的留置期予以折抵刑期,为其减少了1天服刑期。随后,灌云县法院根据宿豫区法院的更正裁定,对张某最终的服刑期间进行了更正,为其缩短了1天的刑期。至此,案件得以顺利结案。(王从军 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