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环境监察大队长受贿26万余元获刑六年

05.06.2015  21:24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4日下午,江苏省高院与南京中院公布一批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接到市民投诉不查,环保局被判违法;原江苏省句容市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许玉洁因受贿获刑六年。据悉,2015年1-5月,江苏法院共受理环境类案件152件,审结99件。全省共有6人因涉环境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3人。

  接到投诉不去查

  环保局被判违法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1日,原告臧某向贾汪区环境保护局反映其养殖水面死鱼情况,并要求调查取证处理,贾汪区环境保护局先是推托,告知臧某向其他部门报告处理,后虽派员到达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但未对周围的污染源进行排查,未对臧某举报的相关企业进行检查并监测,也未告知委托有资质鉴定单位对鱼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对养殖水域的水样进行取样监测。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州市贾汪区环境保护局接到原告臧某投诉反映后,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其也没有举证证明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法院判决确认贾汪区环境保护局未对原告臧某所养鱼被水体污染事件及时调查、监测、处理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原江苏省句容市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许玉洁利用职务便利,在环评项目审批、环境监察执法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相关企业人员所送的财物合计价值264000元。

  他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七万元,涉案赃款二十六万四千元上缴国库。

  原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环卫所所长顾春林利用职务之便,同意他人将化工废料倾倒至淀山湖镇环卫所垃圾填埋场,导致倾倒点区域水体环境质量及土壤环境质量严重下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整治费用为人民币388.17万元,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受贿26万元

  环境监察大队长获刑

  2010年7-9月,荣程物业公司先后将四间门面房分别租与杨某某、黄某某、赵某三人,门面房位于陈某某房屋楼下。承租人均将承租门面房用于餐饮经营,餐馆排油烟口紧邻陈某某阳台窗户。

  区环境监察大队接到群众投诉本案所涉餐馆油烟扰民问题,限荣程物业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前完成整改,做到不扰民。陈某某起诉要求荣程物业公司而非黄某某等三人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侵权责任。

  南京中院二审判决荣程物业公司十日内排除仍经营餐饮的24号、25号门面房的油烟妨碍,并对该门面房后用于排放餐饮经营废水的下水道予以清理完毕,并赔偿陈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编辑: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