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绿化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1月15日,《盐城市绿化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盐城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成为该市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去年7月,盐城市成为苏北首家被省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后,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报市委批准,确定将《盐城市绿化条例》作为盐城首个立法项目。这是盐城市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建设绿色宜居的生态盐城的迫切需要。近年来,盐城市加大了城市绿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城市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在绿化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城乡绿化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绿化不相协调,绿化行政管理不够完善等,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城乡统筹、切实可行的地方性法规,将绿化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盐城市绿化条例》通篇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彰显特色鲜明的盐城元素。该部法规分为总则,绿化职责,绿化规划,绿化建设、管护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二条。其特色主要体现在,一是依法保护沿海生态环境,对重点防护林、滩涂新围垦土地防护林建设面积作出明确规定;二是依法保护耕地资源,科学合理协调绿化与耕地保护的关系;三是加强永久性绿地保护,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永久性绿地管理和保护机制;四是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促进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五是提倡立体绿化和庭院绿化,保持城市特征和自然风貌;六是依法对义务植树作出规定,引导城乡居民植树造绿,提高公众参与度。
条例中对擅自采挖树木,擅自占用绿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明确规定。一是擅自采挖树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盗伐或者滥伐林木予以处罚;擅自运输树木的,按照有关无证运输木材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是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买卖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和其变卖所得,可以对买卖双方分别处以交易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采伐或者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评估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是擅自占用林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换、恢复原状,并处以所占林地面积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四是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换、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以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