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政府密集出台文件助力审计工作转型发展
“对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结算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结算审计核减率超过20%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审计整改不力和不按时报送处理结果的单位,由政府办公室根据审计机关提出的意见予以通报”。盐城市政府出台的系列红头文件,为审计监督亮出“尚方宝剑”,改变了过去审计究责和督促整改缺少依据、职责不明、难以操作的格局。
近两年,盐城市政府已在加强绩效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审计整改、民生资金审计等方面出台文件4份,旨在增强审计监督规范性、操作性和刚性约束力的文件,关于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方面的2份文件已经完成修订完善工作,将于近期正式出台。近期,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加强审计工作相关事宜,拟出台《盐城市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依然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审计整改工作制度不够完善、一些部门单位屡审屡犯等问题,从提升审计监督严肃性与权威性、完善相关制度促进面上规范、提高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控制水平等层面,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明确“做什么”,列出依法审计的权力“清单”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古今事业必成于实”。盐城市政府出台的多份强审文件,最大的亮点就是将依法审计的根本原则具体化和细致化,对应贯彻到各种审计类型中,程序和职权明晰,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强。审什么、怎么审,审计人员依据“权力清单”依法履行审计职责,被审计单位也可据此对审计机关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有力促进了审计工作透明度提升与规范性增强。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重点项目跟踪审计、重点项目绩效审计、招投标活动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等内容,分别作出了详细和具体的规定,要求重点关注工程造价、工程质量、设备物资材料采购等13项内容,着力关注立项决策、建设准备绩效、建设管理绩效、投产运营绩效等情况。对工程审计的具体作业程序,文件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有效控制自由裁量权与降低审计风险提供了规范遵循。《加强民生资金的审计意见》要求逐步加大民生资金审计比重,到2015年民生资金审计项目占所有审计项目的50%以上。同时,对涉农资金、社保资金、教育资金、医疗卫生资金、就业资金、环保资金、民生项目资金等审计任务进行了细化。不仅明确了审什么,而且明确了怎么审,要求着重反映政策执行存在的突出问题,揭露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出审计建议,促进政策落实到位、项目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高效使用。
规定“配合好”,保障审计监督顺利进行 将被审计单位所需承担的具体义务和责任写入政府红头文件,便具备了刚性约束力,有助于化解阻挠、抵触、刁解、干扰等影响审计执法的问题。据盐城市审计局工作人员介绍,过去有时会遇到被审计单位以各种借口拖延和拒绝提交审计资料,使得审计不能顺利开展,审计人员也无可奈何,现在被审计单位配合、协助和支持审计工作的意识大为增强,审计工作开展更加顺畅高效。
《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细化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市审计局报请市政府督查机构进行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明确了经济处罚的具体措施。对截留、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行为,严格责令改正,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实践表明,由于明确了 “不配合”的责任,绝大多数被审计单位能够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加强内部管理,从根本上减少了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率。
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牵头,以被审计单位为主体,监察、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决定、采纳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以及落实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等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单位,由审计机关查明原因,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必要时提请市政府督查部门实行专项督办。
在盐城市,各部门、各单位的“一把手”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应作为其及所在单位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被审计单位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情况报告,说明审计整改措施及审计建议采纳情况,有关责任部门、人员的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等。同级政府预算执行审计整改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联合进行督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专题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通报或向社会公告。如此一来,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融结合在一起,将整改压力传导到审计单位,显著增强了审计整改工作的原动力。(李德志 陶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