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工商局构建行政处罚裁量控制体系

28.03.2016  16:28

  近年来,盐城市工商局结合本系统执法实际,从执法机构、处罚权限、处罚程序、裁量标准、监督机制、过错责任等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着力构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控制体系。

   一是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杜绝执法扰民。

  针对以往存在的交叉执法、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的现象,该局结合工作实际,在市局机关和三个分局中实行集中行使行政执法现场检查权、调查询问权及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为防止案源线索流失而导致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该局明确了各相关业务机构的案件线索移交制度,保证了履职责任到位和履职风险防控。

  二是分离行政处罚程序,形成制约机制。针对少数执法人员随意扣罚、以扣定罚的现象,该局下发了《行政处罚程序分离办法》,将原来执法办案自始至终由办案机构甚至一个案件主办人负责决定的程序,改由多个内设机构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即实行线索、立案、调查、审查、核审、决定、执行等办案环节的分离,在各机构之间形成案件查处工作的分工协作监督制约机制。

  三是梳理行政处罚权限,细化裁量标准。针对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原则性、模糊性条款较多,法定处罚种类及幅度过宽、过泛的现状,该局将涉及工商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进行梳理细化,结合近几年来查处的主要违法行为类型以及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控制办法和量罚标准》。在总则部分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的原则,将行政处罚结果分为低档、中档、高档三个档次,规定了法规竞合的处理办法,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32种具体情形。分则部分中将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分为不正当竞争案件类型、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类型、违法广告案件类型等八个大类,对最为常见的100种违法行为,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案件性质、主观动机、社会危害程度和后果等因素,逐一进行了处罚种类和幅度裁量标准的细化规定,使每一种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相对一致、相对适当,让执法人员在一条条明晰的标准上执法,按图索骥,统一量罚尺度,使执法人员处罚裁量权由自由性变为强制性,处罚标准由浮动性变为刚性,处罚种类及幅度由概数变为确数。

  四是组织案件公开评审,推进阳光执法。制定了《行政处罚案件社会公开评审办法》,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社会公开评审”活动。明确将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影响较大、内部意见不一、当事人争议较多、拟定处罚幅度较重的行政案件,让社会各界就工商部门查处的行政案件在正式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公开评议,将原来的事后监督转为事前监督和事中控制。

  法规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