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东台蹊跷赌博案 警方用欺骗手段取证

19.12.2014  16:57

  这几天,盐城东台市侦办的浙江飞五网案引起舆论关注。跨省查赌,15万参赌账户无一名“赌徒”受到治安处罚,诸如此类的问题吸引了人们的眼球。更引人关注的是,本案辩护律师、苏州大学刑法学教授李晓明在法庭上称,东台警方远赴杭州查封浙江五舞科技公司之后,竟让民警冒充公司员工,盖上之前被警方查封的公司印章,以欺骗手段摘取了五舞公司的服务器。李晓明认为,该证据取证不合法,法庭对此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本来可堂堂正正、依法进行的侦查行为,为何弄得如此遮遮掩掩乃至引发现在沸沸扬扬的议论呢?本案有许多地方值得反思,但其中一条,与侦查机关的贪便求快有关。相比起走规范的法律程序,让民警以公司员工名义、盖上已查封的公司印章去电信公司端掉服务器,显然来得更为方便快捷。这方便快捷的背后,折射出了侦查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轻视,也为现在的案件争议埋下了伏笔。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是人尽皆知的法律格言。只有实现程序正义,才可能有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如果在正义的实现过程中,存在着程序上的瑕疵,那么整个案件的正义就会变得扑朔迷离。对法律心存敬畏之心,当然也包括对法律程序的敬畏和严格遵行。作为法律执行者,侦查机关更应带头身体力行。

  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集中体现在证据。证据要讲“三性”,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三者缺一不可。其中,客观性和关联性是实质要求,合法性是形式要求。唯有满足了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才能够成立,否则就是无本之木、无法立足。这就是说,只有符合法律要求收集的证据,才是合法的。

  任何人都不能以不合法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由此观之,侦查过程中的贪便求快、违法程序,反而在审判过程中增加了司法成本,使案件的审理变得举步维艰、困难重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这是党从治国理政的高度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而今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已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当年侦查过程中的随性恣意,往往是案件经年之后成为疑案、悬案的导火索。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为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侦查机关办案需更加重视程序合法,别让程序瑕疵再成为疑案、悬案的导火索。

  网络游戏在蓬勃兴起中,也会遇到一系列成长的烦恼。维护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当然需依法加强管理。依法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是对的,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也是对的,但这种打击、管理必须合乎法律、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且除了维护法律尊严,不能掺杂其他执法目的。在网络案件中的此类新型案件侦查过程中,如何坚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既是对侦查机关严格执法水平的考验,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记者 陈小宝)

编辑:枫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