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检方起诉的山西省运城市原市委书记王茂设受贿案一审判决

10.01.2017  04:31

  2017年1月6日,由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起诉的山西省运城市原市委书记王茂设受贿案,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茂设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王茂设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茂设利用担任中共朔州市委书记、中共运城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工作调整、企业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者分别与王茂全、王茂同、王茂建、侯维共同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35.18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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