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配备使用10%的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

11.03.2015  10:34
  近日,我省出台文件对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采购申报工作作出规定。文件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除外)可根据临床需要,按照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目录外、医保目录和新农合目录内的药品。配备使用的目录外药品(按通用名计)数量不超过本单位2015年配备的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总数的10%,销售金额不超过本单位2015年药品销售总金额的15%,主要满足急救、妇科、儿科和特色科室用药以及慢性病防治、疾病康复治疗的需求,同时兼顾双向转诊的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目录外药品的采购,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采购各项政策,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