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维权意识增强,“民告官”案同比增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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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江苏这类案件逾1万件 据江苏省高院发布的统计数据,2014年,江苏全省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民告官”案件1万多件,同比增长超过50%,审结8481件。协调撤诉率从2011年的67.41%下降到28.04%;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翻番,败诉率从2012年的2.49%上升到6.13%。 【数据】 南京“民告官”案件 行政机关败诉比例超8% 南京中院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南京法院受理一审“民告官”案件共1350起,同比增长79%,结案1095起。这些“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有90件,比例超过8%。 南京中院对这些案件梳理总结发现,行政程序不当、事实认定不清、信息不公开等,是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以一起拆违案件为例,2013年,某区城管部门确定一处建筑是违建,发出《限期拆除告知书》。但工作人员没有将告知书送到房主手上,而让别人代为转交,结果房主说没收到。城管部门此后作出的拆违决定书,被法院认定为程序上违法。 【案例】 办案期限超1天 小店店主告倒行政机关 今年初,江苏法院审理的南通开发区居民沈某、蔡某夫妇诉某局行政不作为案,入选2014年全国行政不作为十大典型案例,成为江苏省唯一入选案例。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20日13时5分左右,南通开发区1号门面店主与2号门面店主因空油桶堆放问题发生纠纷,沈、蔡夫妇和李某父子及双方工作人员由争执进而引发殴斗。开发区某局接到报警后,指令民警出警并对涉案人员及证人调查取证。 2013年9月22日,该局将该纠纷正式作为治安案件立案,并多次组织双方调解。10月9日,沈某被传唤接受询问时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12月2日,沈某、蔡某夫妇以某局不履行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某局,要求确认被告某局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作出治安处罚决定行为违法。在诉讼期间,某局于12月9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分别对涉案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治安案件,经上一级办案机关的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这就意味着办理治安案件的一般期限为30日,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被告某局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至2013年12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期限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般办案期限,也超过了最长60日的办案期限。调解亦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则不适用调解处理。即使存在调解的事实,那么从原告沈某10月9日拒绝调解之日起至被告某局于12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亦长达61天,仍然超过了最长60日的办案期限。更何况被告某局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证据。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某局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有权不可任性】 江苏2015年1号文 给政府权力加“金箍” 江苏省政府2015年1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处于全国前列,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满意度达90%以上。 1号文件为各级政府设置了不少权力“金箍”。包括:在2014年全面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2015年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依法取消和下放与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创业等密切相关的许可事项,建立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三张清单,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收费、罚款项目一律取消,真正还权于市场、还权于社会。 通讯员张全连 记者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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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项贤军、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