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孤寡老人病逝 朋友长期照顾获继承其财产
孤寡老人病逝后留下5万多元财产,一名同性朋友此前对他照顾有加,希望继承这笔财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虽然并非亲属,但朋友的照料已经尽到扶养义务,可依法继承财产。
家住浦口的黄某和陈某是朋友,两人家住得不远,一直关系不错。多年来陈某未婚,孤身一人,有什么病痛,也都是黄某来照顾。2010年,陈某身体渐差,黄某将他送进了养老院,相关费用由陈某缴纳。后来,两人又与养老院签下委托书,明确黄某作为监护人照顾陈某的生活事宜。
两年后,陈某因病去世,黄某为他办理了丧事。陈某去世后,留下5万多元的租房补贴无人继承。黄某认为,自己这些年来一直照顾陈某,而且作为他晚年的监护人,有权继承他留下的部分财产,于是起诉到法院,希望继承这5万多元住房补贴。
一审法院认为,从经济层面来看,陈某的生活各项支出都是自掏腰包,没有证据表明黄某为他提供了经济支持,故没有支持黄某的诉请。黄某随后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定黄某并非陈某的法定继承人,确实不能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继承遗产。
不过,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个条款,主要是希望通过对无扶养义务人的积极评价,鼓励邻里相助的行为。
市中院审理该案时查明,陈某生前无直系亲属在旁照顾,黄某作为朋友在他生前对他照顾较多,不仅在生活起居上进行照料,在精神上也对他进行了慰藉,在其身故后亦承担了丧葬的义务。虽然陈某有退休工资及医疗保险,生前在养老院的费用亦大部分由自己负担,但对老年人的扶养并不仅限于财物的供养,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与抚慰。黄某作为陈某多年朋友,对他生活起居的帮扶及精神的慰藉应视为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最终,市法院判决,陈某的5万多元住房补贴由黄某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