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苏留置"第一案":全方位监督,调查权关进制度笼子
时间回到1月31日,当大家争相抬头观赏超级蓝月全食时,无锡市纪委监委办案点讯问室灯火通明,调查人员正埋头调查案件。
“手机一个,车钥匙一把,挂件一副……”
“挂件是什么颜色的?”
“蓝色的!”
“标注一下!”
在案件监督管理室人员现场监督下,案件调查组成员在顾超随身物品保管登记清单“挂件”字样后,加写了“蓝色”。
“经江苏省监察委员会批准,无锡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你采取留置措施……”两名案件调查组人员在庄严的国徽下,对顾超宣布实施留置措施。
“咔、咔、咔……”,摄影、录像人员在宣布留置措施现场,全程录音录像,不让一个环节“留白”。
案件调查组人员随后通知顾超家人和所在单位。临近子夜,无锡市纪委监委向社会发布顾超被留置的消息。
“我们既主动公开监察信息、接受外部监督,又始终抓住内部监督不放。”无锡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王唤春介绍,“案件监督管理、案件调查、案件审理等部门从制度机制上对调查权进行全过程监督,把调查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留置前,无锡市纪委监委统一规范涉案调查文书,制定涵盖安全办案须知、驻点办案流程、案件调查安全规定等6方面34条的《安全办案规章制度汇编》,从制度上对案件调查等工作进行监督约束。
留置中,无锡市强化过程监管,规定案件调查部门负责讯问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看护工作;强化实时监督,对讯问、搜查等调查措施,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强化文书出具审核,对相关调查措施的必要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把关。该案使用12项调查措施,每一项都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委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
在办案过程中,案件监督管理、案件调查、案件审理等部门既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在立案、解除留置等关键节点,各部门会商排查风险点,找准着力点,确保调查权在有效监督中高质高效行使。
“每项调查措施适用、每个违法行为的定性,都慎之又慎!”该案主办人、无锡市纪委监委第七纪检监察室负责人陶黎清坦言,在办案质量主办人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倒逼下,“很有压力”。
在审理环节,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对证据体系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组提供的适用相关措施的程序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证据合法性;对证据的采集目的和方法提出建议,并复核部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与案件调查组沟通提醒。审理期间,先后完成5次阅卷笔录,提出相关建议30余条。”该案审理工作主办人周懿表示。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无锡市级和区级层面陆续办理留置案件,顾超案全过程监督调查权的相关制度及做法,具有很强的示范指导意义。
交汇点记者 黄伟 通讯员 徐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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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