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滑梯上摔骨折竟不送医院

20.10.2015  12:02

  “黑幼儿园”未尽监护职责被判担全责

  三岁男童在“黑幼儿园”内摔致骨折,老师未及时送医救治。等到父母接其放学时方发现孩子大哭,经了解后才知道此事。事后,愤怒的孩子父母向这家“黑幼儿园”讨要相关治疗费用未果,便将“黑幼儿园”告上了法庭。近日,昆山市少年庭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受害者小新(化名)是一名三岁男童,因其父母平时上班较忙,无法加以照看,便将其托管于小区附近的一家幼托所内。该幼托所为本案被告李某开设,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幼托所场地系李某向他人租借的一套房屋,内仅有三名成年工作人员。

  某日下午四点钟左右,小新在幼托所内玩耍时,不慎从滑梯上摔下,并放声大哭。之后,李某将小新带去附近的一家小诊所检查,医生说孩子可能骨折了,李某试图打电话告知小新的妈妈张某,但没能打通,在未给小新治疗的情况下,李某又带小新回了幼托所。

  临近五点钟,张某来接小新放学,发现小新正在哭,才知道小新受伤的事情,并立即将小新送入医院治疗,经诊断,小新因此次事故造成左胫腓骨骨折,治疗期间,被告李某垫付了大部分医药费。后小新父母带着小新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小新需伤后一人护理三个月,营养期限三个月,小新妈妈张某多次向李某讨要护理费、营养费等无果,便诉诸法院。

  承办法官认为,小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将其送入被告李某开设的幼托所内,双方形成委托监护关系,虽该幼托所未办理工商登记,但被告作为该场所的经营者,仍然应对小新在幼托所期间负有监护义务,应承担被监护人人身安全的责任。现小新在幼托所就读期间受伤,而被告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故应对小新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通讯员周春晓本报记者於苏云

编辑: 廉昕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