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疑偷手机被拘10天 翻供告警方获赔
信息时报讯一名广东兴宁男子罗某被怀疑盗窃了理发店老板柜台上的苹果4S手机,在派出所承认盗窃后被行政拘留了10天。事后,罗某翻供称没有盗窃将公安告上法庭。近日,广州中院审结了这宗民告官的案件,认定公安行政处罚没有查清事实,证据不足,判公安赔偿罗某2000多元。
男子被疑偷手机
事件要从2014年4月6日说起,当天下午3点左右,住在白云区同泰一街的肖某某前往永平派出所报案,称2天前的中午,他放在自家理发店收银台上的一台苹果4S手机被盗了,并且还指出了怀疑对象——来自广东兴宁的男子罗某。
永平派出所对罗某进行口头传唤并询问。笔录中,罗某承认在肖某某店玩时趁肖某某上厕所时偷了柜台上的手机,后因保管不慎又丢失了。
同一天,白云公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罗某盗窃他人一部手机,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罗某当天被送到了白云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第二天,白云公安将行政拘留情况告知罗某家属。
罗某对白云公安的处罚决定不服,行拘期满被释放后,起诉到白云区法院。
原来有精神疾病
同年8月,罗某到户籍所在地广东兴宁市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自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法医鉴定,罗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鉴定时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罗某还翻供称,他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因惊恐不已,无法正确表达,自认偷手机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不过,白云公安答辩认为,罗某是在受到处罚后才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程序。而即使在受罚之前罗某已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白云公安认为,该局在处罚前已有证据足以认定罗某有盗窃的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公安二审败诉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同白云公安的观点,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上诉。广州中院则认为白云公安的处罚决定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报案人肖某某在手机被盗的第三天报案,仅表示怀疑罗某盗窃手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第二,对手机被盗的情形,罗某的陈述和报案人肖某某的陈述对不上。第三,派出所没有查找到被盗手机。
因为这三个问题公安没有查清楚,广州中院近日作出二审改判,认定白云公安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白云公安的处罚决定书,向罗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19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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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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